郝盼盼主任医师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 心血管内科
心脏病患者能否生育需根据心脏功能分级和病情稳定性综合评估,多数心功能I-II级且病情稳定的患者可在严密监测下妊娠,而心功能III-IV级或存在严重结构性心脏病变者通常不建议妊娠。
对于心功能良好且病情稳定的患者,妊娠前需由心内科与产科医生联合评估,完善心脏超声、动态心电图等检查,确保左心室射血分数超过50%,无重度肺动脉高压或严重心律失常。妊娠期间需每月进行心脏功能监测,控制体重增长在10-12公斤内,避免贫血和感染。常用药物如拉贝洛尔片、硝酸异山梨酯片等需在医生指导下调整剂量,避免使用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等致畸药物。这类患者选择阴道分娩时需缩短第二产程,必要时采用产钳助产。
存在艾森曼格综合征、马凡综合征合并主动脉扩张、近期心肌梗死或严重心力衰竭的患者,妊娠可能导致母体死亡率超过50%。这类患者妊娠会加重心脏负荷,诱发急性肺水肿、恶性心律失常甚至心源性休克。若意外怀孕需在孕12周前终止妊娠,中晚期妊娠者需在多学科团队监护下治疗,禁用麦角新碱等收缩血管药物。产后需在重症监护室观察72小时,警惕围产期心肌病发生。
所有心脏病患者孕前均应接受遗传咨询,部分先天性心脏病具有家族遗传倾向。妊娠期间需保持低盐饮食,每日钠摄入量控制在3克以内,适量补充叶酸片和硫酸亚铁片预防贫血。建议选择三级医院建档产检,分娩时配备心电监护和急救设备。产后哺乳需根据药物安全性调整喂养方式,避免过度疲劳诱发心功能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