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流产适用于妊娠49天内的早期妊娠终止,实际适用性需结合孕囊大小、着床位置及个体健康状况综合评估。
药物流产需在超声确认宫内妊娠且孕周≤7周时进行,超过49天孕囊过大可能增加不全流产风险。
严重贫血、哮喘、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等疾病患者禁用,需通过血常规、凝血功能等检查评估安全性。
对米非司酮或前列腺素类药物过敏者、长期服用糖皮质激素者不符合药物流产适应症。
需确保具备急诊抢救条件,用药后72小时内需严密观察出血量,2周后必须复查超声确认流产效果。
药物流产后应避免剧烈运动两周,观察阴道出血情况,出现发热或持续腹痛需立即返院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