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家暴要离婚女性维权注意取证
发布于 2012-04-05 20:05
发布于 2012-04-05 20:05
口兴业路的方女士因屡遭家暴,向法院提起离婚。然而,开庭时丈夫否认对妻子实施家暴。离婚一事因无证据暂时搁置。有关家暴离婚的女人该如何维权呢?
近日,方女士到江岸区法院起诉离婚,称她与王某在2002年结婚,婚后王某常因琐事对她殴打辱骂。
法院受理此案后,将夫妻俩召至法庭。然而,庭上王某却表现得十分“无辜”,自称从未对妻子动手,不同意离婚。法官询问方女士是否有邻居可作证,或有相关病例、派出所出警记录。
“没有受过很大的伤,医院不好意思去。”方称自己之前觉得家丑不可外扬,没有留心证据。
此后,法官对王某进行告诫,并主张夫妻俩调解。王某也当庭表示,可能他有时言行不当让妻子生气,今后会好好对待她。
目前,此案尚未判决。
◇法官说
女性遭家暴应取证
昨日,主审此案的法官介绍,家暴案取证难,阻碍女性维权。一是因为受害者一开始没有取证意识。二是家庭暴力具有私密性,多发生在家庭内部,难以找到目击证人,且邻里也很多不愿为别人家务事作证。
因此,女性若遭遇家暴,就应该留心收集公安机关的出警证明、社区居委会等单位的有关调解记录和医疗卡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于此类离婚案件,法院基本上以“劝和不劝离”的方式先进行调解,实在无法调解才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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