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局发布:对运动员进行兴奋剂检查的有关规定

发布于 2021/01/08 09:20 药监局


一、运动员禁用方法

(一)篡改血液和血液成分

以下方法禁用:

1.向循环系统内注入或回输任何来源及任何数量的自体、同种异体(同源)或异源血液或血红细胞制品。

2.人为提高氧气摄入、输送或释放的方法。包括但不仅限于使用全氟化合物、乙丙昔罗(efaproxiral(RSR13))及经修饰的血红蛋白制剂(如以血红蛋白为主剂的血液替代品,微囊血红蛋白制剂等)。以吸入的方法补充氧气不禁用。

3.通过物理或化学手段,以任何形式向血管内输送全血或血液成分。

(二)化学和物理篡改

1.在兴奋剂检查过程中,禁止篡改或企图篡改样本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置换样品和/或变更样品,例如,向样品中添加蛋白酶。

2.在12小时内,静脉输液和/或静脉注射剂量不得超过100ml,但在医疗机构进行的合理治疗、手术治疗或临床诊断检查过程中的正当使用除外。

(三)基因和细胞兴奋剂

以下具有潜在提高运动能力的手段禁用:

1.使用核酸或核酸类似物,可以改变基因组序列和/或通过任何机制改变基因表达。这包括但不限于基因编辑、基因沉默和基因转移技术。

2.使用常规或经基因修饰的细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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