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男子李某忠驾驶外地车辆不听从志愿者劝导还对其进行殴打,致对方脑震荡。事情发生后,泰兴市公安局对李某忠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500元。随后,被打志愿者洪某庆还就人身损害赔偿诉至泰兴法院,法院一审判决李某忠赔偿各类费用32461.75元,李某忠不服上诉。现代快报记者获悉,2月3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快审程序,判决驳回李某忠的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3月11日上午,洪某庆作为疫情防控志愿者在泰州泰兴广陵镇新圩村蒋石桥口值班,李某忠驾驶外地牌照机动车欲从此通过时,因通行问题与洪某庆发生纠纷,后李某忠对洪某庆进行了殴打。2020年4月10日,泰兴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李某忠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随后,洪某庆就人身损害赔偿诉至泰兴法院。
经专业机构鉴定认定,洪某庆的脑震荡综合征与本次外伤存在因果关系,并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作出参考性建议。
泰兴法院判处李某忠赔偿洪某庆各类费用32461.75元。李某忠不服判决,对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金额提出异议,上诉至泰州中院。
今年2月3日,泰州中院启动快审程序,在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后认为,李某忠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卡点通行问题与疫情防控志愿者洪某庆发生纠纷,后对洪某庆实施殴打,致洪某庆人身受损。李某忠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洪某庆的健康权,而且扰乱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法院认为,特别是该事件发生在疫情防控期间,势必会对广大疫情防控工作者、志愿者的工作积极性造成负面和消极影响,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因此,李某忠的行为不但违法,而且完全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道德准则和价值标准,其应当对侵权后果承担全部责任,赔偿洪某庆的全部损失。
“疫情防控期间,广大人民群众要理解并尊重工作人员和志愿者辛勤付出,切莫因一时冲动,最后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泰州中院民四庭法官助理刘旭介绍,该案经合议庭评议后,判决驳回李某忠的上诉,维持原判。
上一篇 : 全国各地曾发现的首位新冠患者,现在怎么样了?
下一篇 : 春节进口车厘子还能安心吃吗?教您如何选购进口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