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岁女子擅自离开封控中的南京来扬州并隐瞒行程 频繁活动于人员高度密集的场所 现已被立案侦查
64岁女子擅自离开封控中的南京来扬州并隐瞒行程 频繁活动于人员高度密集的场所 现已被立案侦查。警察通报。2021年7月29日,我局依法对毛某宁(女,64岁,户籍地∶南京市秦淮区,居住地∶南京江宁区禄口街口街)涉嫌妨碍传染病防治。
2023年7月21日,毛某宁从南京居住地来到扬州,姐姐毛某亚(女,70岁,现住扬州市汉江区双桥街念四新村)。7月27日,毛某宁因咳嗽、发烧自行到扬州友好医院就诊,并得到控制。7月28日,毛某宁核酸检测结果为初筛可疑阳性,经扬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呈阳性,即由120负压救护车转至定点医院隔离治疗。当天,经扬州市级专家会诊,确诊为新冠状肺炎确诊病例,现已转至南京公共卫生医疗中心。
经过初步调查,7月21日上午,毛某宁擅自离开已经采取封闭管理措施的南京居住地来到扬州,住在扬州市汉江区念四新村的姐姐家。7月21日至27日期间,根据汉江区新冠肺炎疫情预防管理司令部发布的《关于实施各类居民区封闭管理的通知》,积极向社区报告南京居住史,频繁活动在扬州市区人员密集的酒店、商店、诊所、棋牌室、农贸市场等,新冠肺炎疫情在扬州市区蔓延,造成极为严重后果。
毛某宁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没有按照防治措施的要求向所在社区报告,隐瞒了行程。当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对其进行调查时,他拒绝说出扬后的行程,拒绝执行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导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按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传播。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涉嫌妨碍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于7月29日决定对毛某宁进行刑事拘留。现在,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扬州市公安局汉江分局。
202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