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产“丢”子宫 卫生院怎样赔偿
发布于 2012-02-28 09:54
发布于 2012-02-28 09:54
27岁女子李某在意外怀孕5个月的时候,决定去做引产手术,但不幸的是手术失败并引发子宫切除。28日,记者从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医疗事故纠纷,以出事的卫生院赔偿李某6.3万余元予以了结。>>推荐阅读 无痛引产手术前须做的4项检查
据李某介绍,她去年6月4日到楚州区的镇卫生院去做引产手术,做了各项检查后发现没有问题,就进行了引产手术。6月6日2时30分自娩一死女婴,产后约20分钟胎盘未娩出,予人工剥离胎盘,剥离后阴道持续大量出血,出现出血性休克症状,经输血等抢救后出血仍不能控制,最后导致她的子宫全部被切除。去年10月19日,她向淮安市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后淮安市医学会认为本病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得到这样的鉴定结果,李某不服,又向江苏省医学会申请重新技术鉴定,今年4月7日江苏省医学会作出维持结论。为维护合法权益,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卫生院承担她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18.2万元。
法院认为,原告李某因第三胎怀孕5个月到被告某卫生院治疗,双方应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某卫生院应按照医疗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与常规,对患者进行认真诊疗。被告某卫生院给患者李某行中期妊娠引产,在胎儿娩出后,胎盘娩出困难时行人工剥离胎盘术,操作手法不当,致原告李某子宫破裂,发生产后大出血,与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有一定因果关系,同时,被告某卫生院对患者李某因产后出血原因诊断不明,处理欠积极,加重了李某的产后出血,并导致失血性休克与次全子宫切除,被告某卫生院负有一定的责任;综合本病例的全部过程以及双方的原因大小,对淮安市医学会和江苏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法院院予以采纳,应认定本病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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