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员请假做产检单位不得扣工资
发布于 2011-12-19 16:26
发布于 2011-12-19 16:26
2010年11月起,张女士在某房地产公司做销售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6月,张女士怀孕并告知了公司领导2011年9月,张女士发现自己的工资减少了,便向公司领导反映并要求补齐少发的工资但公司称,因张女士经常请假做产前检查,便扣除了其请假期间的工资,而且近期房产销售业绩不佳,所以减低了她的基本工资为此,张女士来到司法所咨询
卢沟桥街道司法所陈晨: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本案中,张女士处于怀孕期,其在工作时间请假,是去做产前检查,因此该公司不能扣除其请假期间的工资,也不能随意降低其基本工资张女士有权要求公司继续依照合同约定给其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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