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古人的性生活,既有许多文学的记载,也有许多文艺作品的更形象的刻画。在人类的史前时代,就出现了以性爱为主要内容的希腊神话,在各个原始民族的岩画、雕刻和舞蹈中,性和生产活动是两个并行不悖的最主要的内容,这又从另外一个方面证明了恩格斯“两种再生产”理论的正确。在人类历史上,性文学艺术往往随社会的开放而兴,随社会的封闭、保守而衰。但是有时在性禁锢十分严酷的情况下,性文学艺术反而会通过各种合法的和非法的渠道发展到一个高峰,“压之既久,其发必速”,这是在许多事物中存在的一种“反弹”作用。我国明清时代的性小说、春宫画的大发展就是如此,欧洲黑暗的中世纪和维多利亚时代也有类似现象。人们通过对性文学艺术的研究和欣赏,可以形象地了解那个时代不同阶层的性习俗、性行为,了解作者所持的性态度,了解社会上产生的不同反应,从而从正面或反面受到教益。性文学艺术是性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千百年来人们争论最多的话题之一,今后也许还会长期争论下去。但是不管怎么样,性文学艺术的发展总是趋向健康、开明和进步,作为性观念一个组成部分的对性文学艺术的看法,也会日益趋向健康、开明和进步,这是实实在在存在着的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
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都存在过一些以性为主要题材的文学艺术作品,人们往往对它们很感兴趣,但往往又会大感震惊。这是因为,这些作品所涉及的性问题,其思想倾向和描写手段,多多少少对我们习以为常的人生观、价值观、传统道德和伦理判断是一种冲击,一种挑战,甚至是一种亵渎。对此,人们常常称之为色情文化。那么,对这种色情文化要不要加以否定呢?在面对与“高雅”文化、正统文化全然不同的俗文化、色情文化出现时,应该作严肃的研究和思考。
什么是色情、淫秽,什么是色情文化,以及色情文化好不好,这些看法都会因人们的民族特点、文化素养、社会背景、兴趣爱好、审美水平等条件的不同而大相径庭。例如,日本人认为接吻和展示裸体相比,前者更为猥亵;非洲有些土著女子,被陌生男子看到裸露的阴部不以为耻,而被陌生男子看到裸露的鼻子则会惊慌失措;同样是一幅以裸体女子为题材的世界名画,有人以审美的眼光去看,得到很高的艺术享受,有人以猥亵的眼光去看,只会产生性冲动。在历史上,有不少性文化作品被查禁而打入冷宫,而后来被举世公认为是不朽之作。D·H·劳伦斯在《色情与淫秽》的论文中说得好:“在一个人看来是色情的东西,在另一人看来则是天才的笑声。”
对性文学艺术的不同看法源自对性的不同看法。“色情”这个词来源于希腊语pornographos,从字面上解释是“描写妓女的作品”,看来这个词最早的意思是指对妓女、嫖客的生活、行为及习惯方面的描写。在《牛津英语大辞典》中对“色情”的解释是“在文学艺术中对淫秽题材(尤指变态性行为)的处理”。《老韦伯斯特辞典》在这一条目中还以庞贝古城废墟所遗留的壁画为例,认为“色情”一词包括了淫荡、猥亵的意思,因为在庞贝古城酒徒酗酒的大厅墙壁上,古代艺术家用巨幅壁画将各种姿势的性交场面表现得淋漓尽致。
以上这些理解,都把“色情”和“猥亵”联系在一起,那么什么是“猥亵”呢?千百年来,许多人认为性即猥亵,所有的性描绘都是淫秽的,甚至反过来推论,凡是淫秽的东西都由于文学艺术中的性场面所致,这样,性文学艺术就往往被打进十八层阿鼻地狱了。
早期的基督教教义,特别是圣保罗及其信徒们给清教徒精神播下了极为重要的思想,即任何能够引起感官享乐的行为都是邪恶的,必须加以克制。例如:清教徒不可以看马戏团耍狗熊,这并不是因为不应给熊以痛苦,而是因为这个场面给观者以快感。性行为会使人们感受更大的快感,所以作为清教徒对性除了它的生物功能即繁衍后代以外,其他性感觉都不能容忍。正因为这个缘故,他们认为任何有性描绘的文学艺术作品都是邪恶的,它的作品要受到严厉惩罚。
这种偏见被以后的一些法律肯定下来了。例如在1868年的英国,审判长科伯恩在希克林案上(此案是根据审理该案的法官命名的)对涉及性描写的文艺作品做了武断的裁决。他无视作品的主题思想、科学价值、教育目的、创作意图和文学手段,简单地认定:即使一个文艺作品从总体上说是一部杰作,但是,哪怕书中只有一段性描写,或是只用了一两个淫秽的词,那么这本书也将被列入色情文学的范围。科伯恩的这一裁决后来被称做“希伯林法”,在美国也同样使用此法进行裁决。
其实,《圣经》的《新约》和《旧约》中某些章节的内容,完全可以和被法庭认为是“淫书”的作品相媲美,但是没有人敢去批判《圣经》。几百年来,即使有些世界名著也逃不脱被查禁或阉割的厄运。因为有性内容。莎士比亚的某些作品被删节得支离破碎,18至19世纪英国的一个立志铲除色情的官员汤姆斯·鲍德勒把英国最伟大的戏剧家莎士比亚作品中的所谓淫秽之词删去了,他的根据是:“许多词句从本质上讲是下流的,为了给读者提供高质量的艺术,只能把它们删去。”鲍德勒在他编辑出版的《莎士比亚家庭读本》一书的扉页上写道:“凡不适宜在家庭里大声念出的词句,均已删去。”该书于1818年初版,在维多利亚女王执政时期曾多次再版。卜迦丘的《十日谈》几百年来被没完没了地又禁又毁,直到20世纪前期瑞典的英人街的法官,还没收和销毁了英人街书店中发行的这本划时代的世界文学名著。
1857年在英国通过的淫秽出版物法,奠定了维多利亚时期在这方面的准则,它也叫做“坎贝尔法”。它从法律上给予全国地方官以权力,使他们在法院裁决以前,有权命令销毁正在出售和发行的淫秽书刊。这样,官员们就可以凭“长官意志”而为所欲为了。“坎贝尔法”的有些规定很缺乏科学性,例如伦敦舞台的布景中,允许几乎全裸的女人做雕像式的艺术造型,只要“雕像”不动,就获得法律认可;一旦“雕像”动了,就是赋予生命了,就构成了色情罪,对此有责任的人将受到起诉。再如,由于性交而染上性病的不幸者,可以自由地向医生咨询健康问题,在伦敦公共厕所里张贴的宣传画也鼓励他们去治疗,法律对此保持沉默,但是,登载任何关于治疗性病药方的广告,却被视为违法。
在查禁“淫秽作品”的过程中,发生过许多使人啼笑皆非的事情。罗丹的《吻》竟被谴责为粗俗厚颜的色情作品,但是后来它又以画片的形式被官方允许贴在伦敦地铁的墙上。伦勃朗、布歇、克雷纳奇、法拉贡纳、戈雅、马奈和比尔兹利这些大师们的画,都因有“色情内容”而受到查禁或批判。英国海关曾没收了一批名为《我们沿海上的强奸》的书,说这是淫秽作品。当作者知道了这件事以后真哭笑不得,他说:“我不明白这些乡巴佬脑中转的是什么念头。不过,我希望他们喜欢这本书,我的书通篇讲的都是土壤流失!”
在这种官僚主义的、蛮不讲理的气氛中,有些画家、作家还是发表有性内容的作品,但略施小计就可以逃过检察官的眼睛。例如法拉贡纳的名作《秋千》就是这样,画面的构思使人可以发觉,只有躺在左角落的那个男子可以看到荡秋千的女子的裙子里面。这个女子的原型是画家的情妇,这幅画是专门为她画的。1880年,在英国狄尔克离婚丑闻中,一个刊物发表了一张照片,拍摄的是一张放了三个枕头的床,照片说明写道:查里斯·狄尔克在斯隆街的卧室。这张照片含意深远,而且可以使人产生许多联想,可是检察官们并没有发现什么问题。
当然,以上这些做法只是对抗检查的幽默性的斗智,可是几百年来检察官们举起的这把利刀,不知扼杀了、砍伤了多少优秀的文艺作品。19世纪末英国有个名叫康斯托克的邮政检察官,他用自己特有的准则来判断一部作品是否是色情淫秽。他的判断是这部作品将给小孩造成什么样的危害,虽然这本书并不是为孩子出版的,也不论孩子们能否看懂此书的全部内容。这个邮政检察官在晚年时还曾得意洋洋地宣称,他一生共销毁了160吨他所认为的淫秽读物,宣判的罪人如果放在火车厢中,每节车厢以60名乘客计,加起来快装满61节车厢了。他还攻击大文豪萧伯纳写的关于妓女的戏剧《渥伦夫人的职业》。以后萧伯纳就嘲讽地称这种“焚书坑儒”的摧残文化的现象为“康斯托克精神”。
可是,这些道貌岸然的正人君子们实际上往往是对色情作品最感兴趣的人,这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一读弗莱里格拉特的诗,的确就会想到,人们是完全没有生殖器官的。但是再也没有谁像这位在诗中道貌岸然的弗莱里格拉特那样喜欢偷听猥亵的小故事了。”
1933年,美国纽约南区区级法院法官约翰·伍尔西在詹姆斯·乔伊斯的《尤利西斯》一案中,做出了有历史影响的判决,这个判决得到了纽约巡回上诉法庭的支持。事情是有人控告《尤利西斯》为淫秽读物,要对作者进行严惩。伍尔西法官做了一个这样的实验,他找来了两个熟人,凭他的了解,这两个人的性欲都属中等。伍尔西法官请他们从头至尾看完《尤利西斯》并说出自己的感受,他们同意了。后来,伍尔西法官宣布说:“我有兴趣地发现,他们两个人都同意我的观点,把《尤利西斯》作为进行淫秽检查的必读物,认真地把它读完。结果是:它并没有激起人的性冲动或淫秽思想的倾向。这两个人对该书的惟一反应是:带着悲剧色彩、极其强有力地表现了男人和女人的内心世界。”
伍尔西法官这种做法的历史意义是,不再以“长官意志”来决定性文艺作品的命运,而以公众感受,实实在在的社会影响为根据。
不久,纽约高级法院的法官奥古斯塔·汉斯对“希克林法”作了新的解释。他说,制定一个适合于各种案子的法令是困难的,检测一本书是否淫秽色情,最恰当的应该是看全书的效果,也就是说,色情描写是否在全书中占支配地位。我们还可以从书的出版年代来找有说服力的证据:对一本现代出版的有性内容的书籍,应该尊重当代的文艺批评家及公众对它的意见;可是如果是古代出版的,更应该对当时的历史条件及社会公论表示尊重。很明显,文艺作品如果没有性方面的、表现普遍人性的东西来赖以生存,它就不可能获得赞赏,更不可能流传。
汉斯法官的观点表达了这样三个有历史意义的内容:一是性是文艺作品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二是要看全书的效果,不要“攻其一点,不及其余”;三是评价古代的性文艺作品要有历史的眼光。
以上这些情况表明了“希克林法”在美国的失败,虽然美国的某些联邦法庭直到20世纪50年代仍旧沿用“希克林法”来检测文艺作品,这只能说明事物在变化中的一种滞后作用。可是,较为保守的英国又过了约四分之一世纪,从法律上才接受了检测有性内容的文艺作品的新的、革命的概念。
1959年,即五年以后,英国颁布了《淫秽书刊检测法》,这是对“希克林法”全面的、实质性的否定。这个法律规定了一套崭新的检测淫秽色情的方法,在认定一本书是否淫秽色情时,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某部分的全部内容能促使人腐化堕落,另外,对这些人必须检查他所处的所有条件,获得书的渠道,受教育的高低,是否能从听、读、看三方面来理解书中性内容和性描写。只有在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才能认定该书是淫秽色情的。
至此,比较客观公正地看待有性内容的文学艺术作品大局已定,尤其是许多古代的性文艺作品拭去了历史的尘埃,发出了它们原来的光辉,性在人类生活以及反映人类生活的文艺作品中的重要地位也被充分肯定了。但是,这并不是说有性内容的文艺作品就一概是好的,可以畅通无阻地出版与传播了,真正淫秽色情的作品对社会确有很大的消极作用,败坏社会风气和人们的心理健康,所以法官、政治家、管理机构的人员等普遍认为,应该用法律程序来消灭它。即使是《查泰莱夫人的情人》的作者D·H·劳伦斯,也赞同严格检测这类色情作品。他写道,“做到这点并不难,首先,真正的色情作品几乎总是在黑市中进行交易,而不敢在光天化日之下出现;第二,可以从书中侮辱人性、侮辱人类精神的词句中识别出这类作品”。
如今就世界而言,性是文学艺术的一个重要内容已成定论;在这方面要实行必要的社会控制,也为绝大多数人所赞同。当然控制的方法和程度要按国家、民族和社会各方面情况的不同而有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