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怀孕是否需流产需根据病情活动度、器官损害程度及产科风险评估综合决定,多数稳定期患者在严密监测下可继续妊娠。
妊娠前需由风湿免疫科与产科联合评估,若疾病处于活动期或存在严重肾脏、心脏损害,可能建议终止妊娠以降低母胎风险。
羟氯喹等药物在孕期可继续使用,但甲氨蝶呤等致畸药物需提前3-6个月更换为安全替代方案。
稳定期患者需每4周复查抗dsDNA抗体、补体水平及尿蛋白,孕中晚期增加胎儿超声及多普勒血流监测。
子痫前期、胎儿生长受限风险显著增高,建议从孕12周起每日补充小剂量阿司匹林,必要时联合低分子肝素抗凝。
所有系统性红斑狼疮孕妇均需在三级医院建档,由多学科团队制定个体化方案,避免自行调整药物或中断随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