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斑狼疮患者可以怀孕,但需在病情稳定至少6个月且无重要脏器损害时,由风湿免疫科和产科医生共同评估后谨慎备孕。
怀孕前需确保无发热、关节肿痛等临床症状,补体C3/C4及抗dsDNA抗体等关键指标正常,避免妊娠诱发狼疮活动。
羟氯喹可继续使用,但需停用甲氨蝶呤、来氟米特等致畸药物,改用泼尼松等相对安全的免疫抑制剂,具体方案由专科医生制定。
妊娠期间需每月复查尿常规、血压及胎儿超声,警惕子痫前期和胎儿生长受限,必要时增加产检频率至每周一次。
若无并发症可等待自然临产,出现胎盘功能减退或母体病情恶化时需提前剖宫产,新生儿需筛查新生儿狼疮相关抗体。
备孕前3个月需补充叶酸,妊娠期保持低盐优质蛋白饮食,避免日晒和感染,产后仍需定期随访防止病情复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