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后一般需要进行10-12次孕检,实际次数受到孕妇年龄、基础疾病、妊娠风险等级、胎儿发育情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1、孕早期确诊妊娠后需在孕6-8周进行首次检查,评估胚胎着床位置及数量,建立孕期档案。
2、孕中期孕16-20周进行唐氏筛查,孕20-24周完成系统超声检查,此阶段每4周复查一次。
3、孕晚期孕28周后每2周检查一次,36周后改为每周检查,重点监测胎心监护及产科检查。
4、高危妊娠存在妊娠期糖尿病、高血压等并发症时,需根据病情增加检查频率至每周1-2次。
建议孕妇规律记录胎动变化,保持均衡饮食并适度运动,每次孕检携带既往检查报告以便医生全面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