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在病情稳定、医生评估许可的情况下可以生育。生育决策需综合考虑疾病活动度、器官损害程度、用药安全性等因素,建议孕前通过风湿免疫科与产科联合评估制定个体化方案。
妊娠前需确保病情持续稳定至少6个月,无重要器官受累,如肾脏、中枢神经系统等。活动期妊娠可能加重病情,需调整免疫抑制剂为妊娠安全药物如羟氯喹。
甲氨蝶呤、吗替麦考酚酯等致畸药物需提前3-6个月停用,可替换为硫唑嘌呤或小剂量激素。生物制剂使用需根据孕期安全性数据调整。
妊娠期需每月监测抗磷脂抗体、补体水平及尿蛋白,警惕子痫前期和胎儿宫内生长受限。20周后每两周进行胎儿超声评估。
无产科指征时可选择自然分娩,严重血小板减少或肺动脉高压需剖宫产。产后6-12周易病情复发,需加强免疫抑制治疗。
建议妊娠全程由风湿免疫科与高危产科联合管理,避免自行调整药物,哺乳期用药需选择泼尼松、羟氯喹等低风险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