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多数情况下可以生育,但需在病情稳定6个月以上且医生评估后计划妊娠。主要影响因素包括疾病活动度、器官损害程度、用药安全性及产科并发症风险。
1、疾病活动度病情未控制时妊娠可能加重狼疮活动,需调整至临床缓解期。羟氯喹可作为基础用药维持治疗,避免使用甲氨蝶呤等致畸药物。
2、器官功能合并狼疮肾炎或肺动脉高压者妊娠风险较高,需评估肾功能及心肺功能。严重器官损害者建议暂缓生育。
3、药物调整妊娠期可继续使用泼尼松、羟氯喹等相对安全药物,禁用环磷酰胺等免疫抑制剂。需在孕前3-6个月完成药物替换。
4、产科监测妊娠期需每1-2个月复查抗dsDNA抗体、补体水平,加强胎儿超声监测。子痫前期和胎儿生长受限发生率较高。
建议孕前咨询风湿免疫科与产科医生,妊娠期密切监测疾病活动指标,分娩后仍需警惕病情复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