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患乙肝妻诉离婚败诉

发布于 2012/03/14 14:17

□案例

王女士与胡先生经双方母亲介绍认识,2007年5月登记结婚。但是,王女士以胡先生隐瞒其严重肝炎和严重肝病家族史的情况,采取隐瞒、欺骗的手段与她登记结婚为由将胡先生告至法院要求离婚。

王女士诉称,婚前王女士要求胡先生作婚检时,被胡先生拒绝,他声称自己身体很好。婚后,由于胡先生身患严重乙型肝炎,双方没有夫妻生活,使王女士非常痛苦。2008年7月21日,胡先生患病毒性乙型肝炎住院,但仍继续对王女士进行隐瞒,还向医院谎称自己未婚,说明胡先生本人知道其不应当结婚。经诊断,胡先生患慢性乙型肝炎肝硬化,这种疾病需要很长时间形成,证明胡在很长的时间段内就有未治愈的疾病。王女士认为胡先生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属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

胡先生书面答辩称,他在2008年7月21日因患乙型肝炎入院治疗,病史记录清楚载明他曾发现乙型病毒标志物阳性,但肝功能正常,未予治疗。双方于2007年5月12日登记结婚,胡先生在2008年得乙肝,不符合婚姻无效的规定。作为夫妻,胡先生患病后,王女士应当更关心、照顾他,但王女士却对胡先生横加指责,王女士还以此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是王女士法律意识淡薄。

经审理查明,胡先生系乙肝病毒阳性携带者,2008年7月21日,他患病毒性慢性乙型肝炎住院,出院诊断为“肝炎(乙型)肝硬化,代偿期”。其入院记录中,“现病史”一项记载:患者20年前体检发现乙型病毒标志物阳性,肝功能正常,未予治疗;“家族史”一项记载:其母亲为乙肝病毒阳性携带者。

□说法

法院认为,胡先生虽有乙肝病毒阳性携带者家族史,但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乙肝病毒阳性携带者不得被歧视,亦无法律规定乙肝病毒阳性携带者不应当结婚。胡先生在与王女士登记结婚后患乙型病毒性肝炎、肝硬化,王女士以此主张胡先生在婚前即患有严重的传染性不适宜结婚的疾病,无事实依据。由于王女士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胡先生在婚前患有法律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因此,王女士要求宣告其与胡先生之间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婚姻法》,法院不予支持,据此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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