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弥漫性甲状腺肿引起的甲亢和妊娠

发布于 2012/12/12 16:02

毒性弥漫性甲状腺肿(Graves病)是妊娠自身免疫性甲亢最主要的病因;妊娠甲亢常见的病因是hCG相关性暂时性甲亢,其发病率较Graves病高。前者主要因促甲状腺激素受体抗体(TRAb)的刺激作用,后者主要与hCG升高相关。若妊娠女性TSH低下伴FT4升高,则可诊断为甲亢。

甲亢须鉴别诊断的主要是Graves病和hCG相关性甲亢。若有Graves病病史、体检有该病体征(甲状腺肿、甲状腺相关性眼病和胫前黏液性水肿)或TRAb为阳性,即可诊断Graves病。hCG相关性甲亢一般发生在孕早期,伴呕心与呕吐,但甲状腺肿及高代谢症状不明显,hCG显着升高,无甲状腺自身免疫性疾病的特征;妊娠14~18周时,随着hCG的下降,甲状腺功能逐渐恢复正常。

不佳易导致流产、妊娠期高血压疾病、早产、低体重

新生儿、胎儿宫内生长发育迟缓、死胎、甲亢危象充血性心衰。

药物(ATD)是妊娠甲亢的主要治疗方法。硫脲类药物最令人担忧的副作用是致畸,多发于使用甲巯咪唑(MMI)时;而丙硫氧嘧啶(PTU)可产生暴发性肝毒性。故ATA建议治疗妊娠甲亢时:①须向患者告知药物对胎儿的副作用;②妊娠早期选用PTU;③妊娠中期和晚期换用MMI。妊娠期甲亢不推荐ATD联合LT4治疗,除非治疗罕见的胎儿甲亢。

乳需要的Graves病患者,服用中等剂量的ATD较安全(PTU<300mg/d,MMI<20~30mg/d),因PTU严重的肝毒性,常作为甲亢哺乳患者的二线药物。ATD药物应于哺乳后立即分次服用。

妊娠甲亢很少手术治疗,若需要,理想的手术时间是妊娠中期(妊娠5~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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