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期合并尖锐湿疣的处理办法

发布于 2013/07/29 10:52

妊娠期合并尖锐湿疣忌用咪喹莫特、鬼臼毒素。由于妊娠期疣体易于增生,脆增加,孕妇的尖锐湿疣在妊娠早期应尽早采用物理或手术治疗。虽然需要告知患尖锐湿疣的孕妇,HPV-6和HPV-11可引起婴幼儿的呼吸道乳头病,患尖锐湿疣的妇女所生新生儿有发生该病的危险性,但如无其他原因,没有足够的理由并不应草率地建议患尖锐湿疣的孕妇终止妊娠,人流可增加患盆腔炎性疾病和HPV上行感染的危险性。患尖锐湿疣的孕妇,在胎儿和胎盘完全成熟后,在羊膜未破前可考虑行剖宫产,产后的

新生儿避免与HPV感染者接触;在临近分娩仍有皮损者,如阻塞产道,或阴道分娩会导致严重出血,最好在羊膜未破前行剖宫产;必要时需请妇产科和性病科专家联合会诊。产后约50%的患者尖锐湿疣可自行消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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