尿毒症患者血液透析的适应证

发布于 2012/04/26 13:59

血液透析用于尿毒症的替代治疗已近50年的历史,挽救了无数尿毒症患者的生命,目前仍是尿毒症治疗中使用最多、最广泛的一种疗法。

我国采用血液透析治疗尿毒症已有20年以上历史,目前在接受透析治疗的尿毒症患者中,有90%的患者采用血液透析,10%采用腹膜透析;由于肾源困难和经济问题,采用肾移植治疗仅占少数。

采用血液透析治疗尿毒症同样有其适应证:

·不能纠正的电解质及酸碱平衡紊乱。

·有中枢或末梢神经损害和精神障碍者。

·有全身水肿、肺水肿者。

·血肌酐>707.25ymol/L(糖尿病肾病>530.4ymoI[L)。

·血尿素氮≥28.6mmol/L。

·内生肌酐清除率≤10毫升/分。

·血钾>6.5mmol/l。

凡上述5项中有两项以上符合均可考虑血液透析,但仍需要参考病人的原发病、临床状况、贫血程度、心功能状态以及尿量多少才能确定。临床病例证明,内生肌酐清除率在10~15毫升/分时开始透析,病人长期存活率可明显提高。

Tips:尿毒症患者进行血液透析的禁忌证

血液透析虽是一种安全有效的治疗技术,但在决定进行血液透析之前,对其禁忌证应该有所了解,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选择血液透析:

·低血压或休克d

·心功能不全或严重心律失常。

·严重出血倾向。

·脑血管意外d

·未经控制的严重糖尿病。

·恶性肿瘤晚期。

·精神失常(不能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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