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医院做5次体外碎石丢肾 医院承担九成责任
发布于 2012/10/17 16:33
发布于 2012/10/17 16:33
石某在单位体检时查出肾结石到医院治疗,医生在对其检查后采取了体外震波碎石术,在5次手术后石某的病情突然恶化,不得已做了左肾切除术。为此,石某将宁波某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承担责任。今天,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医院承担90%的责任。
2011年9月,石某在单位组织的体检中发现左肾结石。当月22日,石某到宁波某医院就诊,该院医生汪某对其进行B超检查后诊断为左肾多发结石,并告知石某左肾有1.5cm和0.8cm两个结石。石某在汪某的建议下,当天就接受了汪某为其进行的首次体外震波碎石术。
此后,石某遵照汪某的医嘱,连续在该院做了四次体外震波碎石术。在第五次术后回家途中,石某感觉左腹疼痛难忍,返回该院就诊。医院检查发现石某左肾内水肿,输尿管未见异常及明显结石,医院诊断为肾水肿或可能出现血肿,建议石某住院观察,在给予止血、抗感染等保守治疗无好转后,石某转至浙江某医院。
浙江某医院经检查后诊断为石某左肾包膜下血,双肾多发结石,并在左肾探查术中发现巨大血肿,背侧广泛挫裂伤渗血不止,肾包膜破裂。因左肾挫裂伤广泛,无法修补,浙江某医院在征求家属意见后对石某实施了左肾切除术。经司法鉴定,石某达到六级伤残。
今年2月16日,石某将宁波某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4万元。
案件审理期间,法院委托宁波医学会对宁波某医院医疗行为有无过错与石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进行了鉴定。鉴定报告分析认为:宁波某医院对石某病情的诊断明确,给予体外震波治疗存在适应征。但是该院在治疗前未对患者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没有告知其相关病情、碎石风险及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没有签署书面的知情书,未尽到告知义务。
同时根据泌尿系统结石诊疗规范,肾结石体外震波碎石间隔时间为10至14天,连续碎石不超过5次,被告在32天内,平均每8天给予一次碎石,连续5次,碎石过于频繁,间隔时间过短,违反诊疗规范,存在过错。另外被告在5次碎石过程中没有详细记录,没有术后风险评估和注意事项记录,没有对疗效进行评价,亦存在过错。宁波某医院的过错与石某的左肾挫裂伤出血、最终切除存在因果关系。因体外震波碎石治疗后出现左肾挫裂伤出血是该项治疗较少见的严重并发症,较难完全避免,因此宁波某医院负有主要责任。
法院根据医疗损害鉴定书认定的被告过错程度以及案件实际情况,遂作出上述判决。(余建华谢春华孙圣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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