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医患双方必须在20家鉴定机构内做医疗鉴定
发布于 2012/11/07 15:58
发布于 2012/11/07 15:58
发生医疗纠纷时,医患双方常因选择谁来做医疗事故鉴定而相互扯皮。如今该难题在广东有望破解。广东高院新规规定,今后,医患双方必须在20家鉴定机构内选择,或由法院通过摇珠选定其中一家作为首次鉴定机构,统一做医疗损害鉴定。
司法鉴定与医疗鉴定“打架”,导致医患纠纷的事例时有发生。原因即在于,医院主张由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而患者则希望委托司法机构走医疗过错鉴定途径。
然而,很多时候舆论对这两种鉴定都有批评,因为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进行,而医学会专家与各大医院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有些根本就是医院的医生,这难免有“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嫌疑;而司法鉴定大都由法医实施,由于缺少临床经验,医院也常认为其结论不够权威。于是落入了“两头不讨好”的尴尬境地。
此次,广东统一鉴定机构,由医患双方协商选定,或者由法院摇珠选定,不再区分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鉴定,对于终结“鉴定乱象”,防止医疗事故诉讼陷入重复鉴定的“泥潭”,无疑是一件好事情。细看新规,亮点有不少:比如鉴定机构不能随意选,可以防止托熟人找关系,按委托人要求出具鉴定结果的乱象;再如鉴定专家随机选,可以避免以前由鉴定机构指定的“内定”嫌疑……
但要真正力破鉴定乱象,减少医患纠纷,在统一鉴定机构之外,还须做到以下两点:
其一,圈定全省只有20家鉴定机构有资格作鉴定,对其公平公正无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而,在司法实践中,还要提高鉴定过程的透明性,允许医患双方适度参与到鉴定现场,必要时允许双方邀请新闻媒体参加,以加强舆论监督。
其二,为了防范鉴定机构专家库的长期垄断,应该定期对人员组成进行替换。并且一旦发现有专家库成员私下和医患双方有任何交易,必须将其清除出鉴定机构并予以惩处,以换取鉴定公信力。
只有如此,才能将这一规定真正变成好事儿,尽量让医患双方都对鉴定结果“买账”。(李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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