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缺乏对器官移植犯罪的实质性规定

发布于 2012/11/26 11:15

谁来保护我的器官?

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生物伦理学家F.G.米勒博士在《医学伦理学杂志》上发表的论文中写道:“一方面要停止维持生命,另一方面要等着为另一个人实施极为关键的器官移植手术,在这样的情况下,医学工作者和全社会都可能要,而且必须要,准备接受一个现实:用医学手段结束前者的生命。”为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任何与器官移植手术有关的人,都不得参与临终关怀或宣布死亡等环节的工作被众多国家写入器官移植规范条例。

中国在2007年公布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规定称: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不得参与捐献人的死亡判定。但由于中国刑法缺乏对器官移植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实质性规定,而对于盗窃人体器官、组织的行为,中国刑法只规定了:“将非法摘取器官行为危及他人生命的,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以及前面所提到的“盗窃、侮辱尸体罪”的悖论条款,其他具体行为并未给予界定。

中国并未建立全国统一的器官捐献系统

全世界所有的国家都需要面对有限的供体和庞大的受体之间形成了严重的不对等状态。据统计,全世界大约有15万患者在等待移植,而只有不到1/3的患者可以有幸接受移植收拾。于是,美国在1986年开始建立“器官资源共享网络”(UNOS)这一私立的、非盈利的机构,对每一个器官都有专门的评分系统,仅根据受者的疾病急重程度,血型,组织配型(肾和/或胰腺),年龄等建立一套评分系统,器官分配给评分最高的受者。

此前,由于中国并未建立全国统一的器官捐献系统,对于如何分配有限的器官资源,医院以及科室都享有相当大的自由权。这种随意性让有强大经济条件和社会地位的人、或者与医生有着密切关系的患者,往往能享受到先使用器官的特权。

2006年,全国300名医学专家在中日肝胆胰疾病研讨会上共同呼吁,肝癌晚期肝移植应被叫停,并称同期中国每年完成的肝移植超过3000例,而这些手术中超过一半都属于“浪费”——患晚期肝癌准备接受肝移植手术治疗的病人一半以上一年内复发率都会高达80%,3年生存率低于30%。对此,2011年卫生部委托中国红十字会试点“中国器官分配与共享系统”,开始“迈出了万里长征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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