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整容致10级伤残 状告医院获赔3.8万元
发布于 2013/05/21 11:51
发布于 2013/05/21 11:51
1999年至2007年,刘女士在北京朝阳区一家卫生服务中心做了三次整形手术,术后出现左额纹消失、左眉低垂等症状,构成10级伤残。日前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卫生服务中心赔偿刘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8万余元。
刘女士在卫生服务中心整容后,出现左额纹消失、左眉低垂等症状,构成10级伤残。记者日前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卫生服务中心赔偿刘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8万余元。
1999年2月,刘女士在朝阳区一家卫生服务中心做了“颧骨颧弓肥大整复术,双颞部低平骨粉填充术”。2003年10月,她再次在该中心做发际内小切口除额纹并眉上抬术。2007年6月,刘女士在另一家医疗美容专业机构行左颊部骨粉取出术。
2011年10月,经医院诊断,刘女士存在“左侧颧骨颧弓粘连”“右侧颧骨下喙突异物”症状。
2011年5月,刘女士起诉称,2003年10月,卫生服务中心为她实施颌面皮肤提升和垫鼻手术一周后,即感觉左面颊肌肉僵硬,神经麻痹。后多次找卫生服务中心要求解决问题,一直未果。认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医疗过错,刘女士起诉向卫生服务中心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9万余元。
卫生服务中心否认存在医疗过错,称刘女士的损害后果经鉴定为手术并发症,中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期间,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认为,刘女士的损害后果为左面神经颞支损伤,导致左额纹消失,左眉低垂,不能上举,左上睑下垂;卫生服务中心在对刘女士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不足,与刘女士面神经颞支损伤、左眉抬升无力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刘女士伤残等级属10级,伤残赔偿指数10%。
一审法院判决卫生服务中心赔偿刘女士3.8万余元,刘女士不服,提出上诉。市二中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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