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针对精神病立法 如送无病者就医追刑责

发布于 2011/07/05 20:01

“被精神病”近来一直成为社会各界的热点讨论问题。而深圳近来也出现了这样的案例。2009年12月,因不满奖金分配方案,某医院高压氧科护士郭俊梅到深圳市信访办投诉,后却被院方聘请的某医院医生诊断为偏执性精神障碍,随后,郭俊梅打起名誉权官司。今年5月10日,深圳福田区法院判决深圳市“被精神病”护士郭俊梅胜诉。

根据此情况《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二审修改建议稿(下简称《修改建议稿》)提请审议,其内容被公布后在社会上随即引起热议。这份建议稿强化了精神疾病患者的隐私保护,同时对如何“防止被精神病”从诊断程序、机构以及法律责任条款均进行了细化,对于将无精神疾病者送入医院造成伤害的医疗机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建议稿内容第三十五条还规定患者本人及其监护人对住院观察有异议的,有权提出专家复核。《修改建议稿》也特别提出对复核专家提出限定,复核专家应当是没参与过诊治的精神科执业医师医生。对于不符合住院治疗标准的,应当为其办理出院手续。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二审修改建议稿第五十一条增加第(三)项法律责任条款,即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无精神疾病人员送入医疗机构住院诊治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李薇薇认为,“这一条实施起来举证并不容易,但对于有此倾向的个人是一种威慑。”

作为年轻的移民城市,深圳生活节奏快,竞争压力日益增大,而随之引起的心理疾病近年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副主任戴广宇在介绍此次修改工作情况时表示,此次立法目的突出以人为本,以提高市民的心理健康水平。李薇薇表示,从修改补充和完善的条款来看,确实凸显出更加注重人权,也对政府的相关管理和决策提出了更多挑战。

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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