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跳楼致残 法院判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发布于 2011/07/28 14:52

精神病是一种比较危险的疾病,精神发作时容易伤及患者,还可能对旁人的生命也造成威胁,所以大家对于精神病患者要有更多的包容,更加注意对精神病患者的护理。

顾某因患有精神分裂症而入住本市一家医院精神康复病房。因他长期存在自杀倾向,早在2008年曾在该医院发生过一次跳楼事故,后双方协商解决。

去年3月,顾某又犯病,再次在这家医院住院治疗,同年5月,顾某翻过医院精神病康复病房三楼平台处栏杆跳楼,所幸无生命危险,但致身上多处骨折。经司法鉴定,顾某因高坠致腰2、3椎体压缩性骨折,多处粉碎性骨折,分别评定八级、九级伤残。

法院认为,事故毕竟是由顾某自行跳楼直接所致,医院对其疏于监管并非导致事故发生的唯一和排他性原因,故法院酌定医院对顾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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