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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企为高额减税将维生素片等大路药贴上高科技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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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一则上市公司公告称,公司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系列产品获得高新技术产品证书,但翻看产品名录,赫然在列的竟是维生素C片、甲硝唑片等大路货。

为了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不少地区都给予了获得高新技术认定的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这原本是一件好事,但在实际运作中,却成了个别企业不交税或者少交税的理由。

笔者在网络上用搜索引擎查找“高新技术认定”一词,出现了数10页关于企业如何获取高新技术认定的广告。一条高新企业认定利益链似乎已经浮出水面。

按照2008年科技部、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要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研发人员比例、研发费用占销售总额比例、产品和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等条件。笔者反复查阅了该认定办法,也无法将维生素C片与众多高新技术性质的医药与生物技术项目联系在一起。

维生素C片之类的产品被列入高新技术产品名录,除了企业公告可能出错之外,恐怕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为了满足高新技术产品销售额占比的要求。高额减税的利益就在眼前,于是通过各种“包装”来满足认定要求的企业前仆后继。

为了达到研发人员占比的要求,有企业组织工作人员集体上电大;为了满足研发费用的要求,有企业让财务部门“做一做”账;现在,又有了类似将维生素C片列为高新技术产品的荒唐之举。

给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以政策扶持,其初衷毋庸置疑是好的。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一些地区监管存在漏洞,好事变了味,不但造成国家巨额税收的流失,也带来了不公平竞争,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更相当于给投资者埋下了“地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如被发现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有偷税骗税等行为的、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将被取消认定资格,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由此可见,通过包装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违法行为一旦东窗事发,不但要补缴巨额税款,此后的税收也将无法享受优惠,这对相关的投资者而言,无疑是沉重打击。

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但“纯手工”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带来的风险实在不应由投资者承担,在日益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市场上,如何剔除此类害群之马,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需要监管机构好好琢磨琢磨。(刘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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