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者出事故 同饮者未尽劝诫义务难逃干系

发布于 2012/07/16 15:09

张某醉酒后仍执意驾车回家,结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张某的亲属将与张某一块饮酒的刘某、袁某、张某某告上了法庭。广饶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刘某、袁某、张某某共同赔偿原告105993.90元。

死者张某与被告刘某、袁某、张某某系朋友关系。2010年8月28日下午,张某与袁某、张某某自广饶县城去东营办事,晚间三人在一饭店就餐并饮酒。饭后刘某从广饶县城赶来,四人一起到酒吧饮酒至深夜。此时已经醉酒的张某提出要驾车回家,刘某、袁某、张某某虽然对其进行了劝阻但未能拦住。次日2时30分许,张某驾车沿231省道自北向南行驶至72公里+700米处时发生事故,张某当场死亡。

事后交警认定张某系醉酒后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亲属认为,与张某共同饮酒的三被告在饮酒中未做到合理劝诫,事后也未尽到护送和通知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遂提起诉讼。

日前,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明知酒后驾车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仍然酒后驾车回家,对其死亡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刘某、袁某、张某某在与张某饮酒后应对其尽到照顾、护送和通知义务,三被告明知张某大量饮酒后仍坚持驾车回家,在劝阻未果的情况下没有对其进行必要的护送或通知其家人,对张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服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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