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患者在等待器官移植中绝望 器官捐献呼唤立法

发布于 2012/12/17 09:20

后捐献您的器官吗?”面对这个直白的问题,随着我国器官捐献工作的初步启动,已经有越来越多人做出了肯定的回答。

然而,由于缺少系统的器官捐献立法,我国的器官捐献制度仍然极不完善。许多有捐献意愿的人因为程序繁琐、权利得不到保障等种种原因,最终不得不放弃捐献器官的打算。

一方面,大量的潜在捐献者找不到便捷合法的捐献途径,放弃捐献;另一方面,众多患者因缺少器官供体,面临失去生命。要解决移植器官来源长期匮乏的问题,制定器官捐献法迫在眉睫。

严峻现实

我国每年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超过150万人,但其中只有1万人能够幸运地等到供体,其余99%的患者只能在等待中逐渐绝望。

今年4月10日,安徽省太和县政法委原副书记苗为民不幸因病逝世。按照老人的遗愿,他的眼角膜被捐献出来,用于帮助他人重获光明,他的遗体也将供安徽医科大学教学研究使用。而这,也是老人最后一笔“特殊的党费”。

6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一对80后夫妻含泪将爱女小“希望”的遗体器官捐献出来,帮助两名分别来自北京、天津的患者延续生命。“与其让孩子最后只剩下一把骨灰,还不如把器官捐献出来,救救别的孩子。”小“希望”的母亲王晓菲说,之所以为女儿取名“希望”,就是想让那些需要救助的孩子们能有活下去的希望。

然而,这一个个生命延续的感人故事背后,却是我国器官捐献和移植的尴尬现状。来自卫生部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每年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超过150万人,但其中只有1万人能够幸运地得到供体,其余99%的患者只能在等待中逐渐绝望。而另据中国红十字会公布的数据,启动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两年来,全国16个试点省区市共完成器官捐献207例,捐献大器官546个,挽救了500余名患者的生命。

一边是每年150万的患者,另一边却是两年546个器官,器官捐献和移植之间所存在的供需缺口,催生出疯狂的地下器官非法买卖市场,甚至由此产生了更为恶劣的器官产供销链条。今年初,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对一犯罪团伙提起公诉。这个由器官贩子、手术医生等16人组成的团伙,在10个月内疯狂摘取51枚肾脏器官,再转售给需要做换肾手术的患者,由此获利1000多万元。从寻找、供养卖肾人员,联络肾脏买家,到承租医院、别墅手术摘肾,整个犯罪流程规模之大、操作之严谨令人瞠目结舌。

“没有器官捐献,就没有器官移植;没有合法的捐献渠道,非法器官买卖就有了存在的土壤。”中国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赵白鸽说,“推进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不仅有助于增加需要进行器官移植患者的生存机会,也有助于抑制和打击违法和不规范的器官移植行为。”

直面问题

法律法规匮乏、管理机构缺位、缺乏协调配合机制、医院热情不高、存在“器官买卖”误解、缺乏器官分配与共享体系

为了推动我国器官捐献工作的发展,2010年3月,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卫生部在全国10个省市启动了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次年7月,参加试点的省区市增加到16个。这些地方的试点工作在取得突破的同时,也发现了不少问题。

“目前,我国关于器官捐献的法律法规相当匮乏,各地开展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2007年实施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国红十字会副会长、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主任郝林娜说。但条例的规定十分笼统,比如由卫生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对于最为紧迫和复杂的器官捐献与分配问题,以及建立完整的器官捐献和移植体系等问题,条例并没有进一步的详述。郝林娜表示:“条例对各级红十字会参与器官捐献工作的职责范围、法律授权、法律责任等都缺乏清晰而准确的界定,缺乏可操作性。”

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保驾护航,实际上,开展器官捐献试点工作的16个省区市除天津外,并没有设置专门、独立的器官捐献办公室,也没有财政专项工作经费的保障。16个试点地区专职从事器官捐献工作的工作人员仅有20余名,专职工作人员的招募、培训、认定、管理、保障和退出机制也都不健全。

此外,器官捐献工作还缺乏一整套协调配合机制,红十字会往往得不到来自其他政府工作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协助。“比如说,交通事故产生的潜在捐献者器官,如果没有公安交警部门的通力配合,就很难获取。捐献者的丧葬优惠也需要获得民政部门的支持。”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副主任王平说。

同样,作为发现潜在捐献者最重要渠道的医院,对器官捐献工作也显得顾虑重重。“由于基层医疗机构参与器官捐献工作缺乏政策支撑和资金保证,在现阶段医患矛盾紧张的大环境下,医院往往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因此参与此项工作的热情普遍不高。” 深圳市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协调员彭宣祥说,许多医院和医生没有按照卫生部“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分类标准”来判定死亡,不愿开展器官捐献工作,也不愿意将潜在捐献者的信息及时上报。

“红十字会曾经对完成捐献的200个案例进行过分析,发现其中90%以上的捐献者家庭比较贫困。如何对器官捐献志愿者进行人道救助,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王平表示,在器官捐献协调过程中,以何种方式、何种标准对贫困捐献者家庭进行救助,如何规避由此引发的“器官买卖”的误解等问题,还需要进行更加深入和严谨的调查研究。

针对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平公正的器官分配与共享体系的问题,王平表示:“在公众对器官捐献工作缺乏了解,甚至怀有误解的情况下,根据接受者健康状况和等候时间、匹配程度、年龄、地域等综合因素,通过计算机分配系统进行自动配型显得尤为重要。”

立法建议

明确职能、建立专职机构、建立规范高效的器官捐献操作体系、解决经济补偿问题、规定器官分配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办法

人体器官捐献在我国还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领域,不仅涉及医疗技术、捐献者和接收者的权利与义务,还涉及社会、法律、伦理等许多问题,因此,器官捐献法的立法进程对这项工作的开展显得尤为重要。

“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与器官捐献有关的内容太少,应该扩充这一部分或者单独立法,明确各级红十字会承担宣传动员、报名登记、捐献见证、缅怀纪念、救助激励等相关职能。”赵白鸽建议,在立法中,应当规定国家和省级人体器官捐献机构,为这项事业的发展提供机构、人员、资金的保障。

“规范高效的器官捐献操作体系,以及一整套的协调配合机制,对于器官捐献工作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内容。”彭宣祥建议,在医疗机构中,应建立潜在捐献者信息上报制度,及时掌握潜在的捐献者信息。

尽管器官捐献是无偿的,但对捐献者家庭进行适当补偿是必要的。“如果不把对捐献者家属给予经济补偿的问题从法律、伦理上探讨清楚,器官捐献工作的开展将变得十分困难。”郝林娜说。

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平公正的器官分配与共享体系,是器官捐献事业健康发展的保障。“随着器官捐献试点工作的持续深入开展,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人愿意捐献器官。如何公平、公正地分配这些捐献的器官,既关系到捐献器官的使用效率,更关系到公众对器官捐献工作的信任与信心。”王平建议,法律法规应该规定器官分配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办法,通过科学合理的分配,促进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以挽救更多人的生命。

“两年的试点证明,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人体器官捐献的时机尚不成熟。我们还需要进一步总结经验,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理顺工作流程,研究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操作办法,为下一步开展器官捐献工作积累更多经验。”郝林娜说。(彭波 徐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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