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西安)市工商局获悉,新出台的《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暂行规定》8月1日起执行,大中型商场超市等食品经营者,应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
临近保质期食品到底如何处置?《规定》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公众公示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接受公众监督。同时,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提醒消费者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效日期。
同时,大中型商场超市和有条件的其他食品经营者应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柜”字样。未设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的,待售的临近保质期食品上应有统一醒目的“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
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应当明码标价,食品经营者可以根据市场行情作降价处理、设置价格折扣或者采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促销策略。销售凭证上应当标注“临近保质期限食品”,提示消费者在保质期内食用。与其他商品一起捆绑搭售的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必须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捆绑搭售时,不得隐藏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临近保质期
这样界定
食品保质期为1年以上的(含1年),期满之日前45天;食品保质期为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期满之日前20天;食品保质期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满之日前15天;食品保质期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期满之日前10天;食品保质期16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满之日前5天;食品保质期少于15天的,期满之日前1至4天。(宋洁 王思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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