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民张女士诉称,她在控江路好饰家市场内购买“富丽家”地板,商家送货上门地板与她实际购买的规格不一样,她发现后对方未及时改正,投诉后也未得到令她满意的善后处理。记者前往好饰家现场采访时,先遭调查盘问,后被拒绝采访;近日,地板厂商表态愿意补偿2000元,仍未令消费者满意。
送来的地板尺寸和当时所确定的不一样
安装时发现地板不是当初定的
要求退货被拒
张女士拿出有关购货单和送货单告诉记者,7月18日,她付1000元定金,向好饰家内的上海顺源木业公司(以下简称“顺源”)门店购买“富丽家”地板,当时约定地板规格为1500×168×22(单位:毫米,依次为长、宽、厚,下同),价格为480元/平方米,加上45元/平方米的安装费和3元/平方米的钉子费,总价为47880元。
7月24日,顺源要求她将余款全部付完,由于当时身边没那么多钱,她一次性付了2万元。8月14日,顺源派人将地板和安装地板的龙骨架送货上门,送货上门时,她问司机这些地板与她原来所定购的地板是否一样,对方答道“是一样”之后,要求她再付46880元,在她表示已支付过21000元并向顺源核实后,对方才没要那么多钱。
8月15日,安装工人开始打龙骨架安装地板,安装至最后一间房时,她感觉地板没她定的地板宽,遂专门买来尺子量,一量发现地板比她原来所定的窄1厘米。核对定货单与送货单后发现,二者对地板规格的规定上,虽然长度一样,但宽度上,送货地板为155毫米,比定购地板168毫米少了13毫米。见状,她立即要求安装工人停止施工,对方没有理会她,继续将安装进行到底。
她认为顺源送非所定,要求退货。顺源方面则表示不能退,只愿给一张5年保修卡。
好饰家无端怀疑记者身份
强硬拒绝采访
8月27日,记者前往好饰家商场采访时,在记者出示记者证后,商场负责投诉部门仍对记者身份存疑,并无端怀疑记者与投诉者私下有关系。遭到记者否认后,还以记者不愿说出报社领导姓名和电话为由,拒不返还记者证。之后,对方向报社核实了记者的身份并复印了记者证后,才把相关证件还给记者。
退还记者证后,好饰家仍拒绝采访;记者试图提几个问题请对方回答,也被拒绝。
对方只给记者一纸《消费争议终止调解书》,该调解书为杨浦区消保委于8月24日出具,“消费者意见”一栏里写道“坚持要求退货”,“经营者处理意见”一栏里写道:“同意适当补偿,其他要求拒绝接受”,“消保委调解意见”一栏中这样写道:“经现场调解,双方分歧较大,无法就处理方案达成一致,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记者询问好饰家有关工作人员时,对方表示,还没有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记者再询问张女士,她也表示暂未起诉。
地板厂商承认工作疏忽
但没法退货愿补偿2000元
近日,记者联系到“富丽家”地板厂商顺源有关负责人尹先生,他介绍,张女士所定购地板为特制地板,接到定单后,因工厂没有合适木材生产1500×168×22的规格,才生产了1500×155×22的规格,之所以没有对张女士事先告知,因为业内“行规”都是这样。
尹先生说,如果当初送货上门时张女士拒绝签收,将无条件退货。但由于张女士签收了,公司以为张女士接受了1500×155×22规格的地板。尹先生承认,公司做法有欠妥的地方,欠妥之处在于改变地板规定后,没有提前告知张女士,这只能说工作疏忽,而非有意欺骗张女士,故不能接受其退货要求,但愿意补偿2000元。
律师声音
双方都有疏忽建议协商解决
上海海朋律师事务所徐亦律师认为,在1500×155×22规格地板送货上门时,即使张女士签了字,也可以认为只是她对地板送到的一种签收行为,而非以她同意将原规格换成新规格。不过,尽管规格变了,但送上来的地板还是地板,难以认定厂商有欺诈行为。同时,由于消费者没有坚持阻止地板安装事宜,一定程度上使得新规格地板得以全部安装。
徐亦律师指出,由于厂方擅自改变了地板规格而未进行事先告知,即使地板已全部安装好,消费者还是有权提出退货要求,退货时,如果新规格地板对消费者正常使用有较大影响,商家应承担拆卸、损耗、运输等费用。
而如果对消费者正常使用影响较少,拆卸、损耗、运输等费用则应由消费者承担。由于地板已装好,拆卸、损耗、运输等费用可能比较大,最好的办法由商家作出比较合适的经济补偿,补偿数目由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记者询问张女士,她对厂商给出的2000元补偿不满意。尹先生则说,公司仍有诚意继续与张女士协商、妥善解决双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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