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岁女孩小静,在妈妈和姐姐的陪同下去游乐园玩蹦床,不料脚踝部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小静的父母将游乐园的经营人告到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万余元。昨天记者获悉,经过北京密云法院调解,经营者赔偿小静2万余元。
庭审中,游乐园的经营者虽然承认小静到游乐园在蹦床上玩耍后受伤的事实,但认为蹦床本身存在特殊的娱乐性,蹦床的设备本身没有问题,游乐园工作人员也进行了疏导,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他们认为小静受伤时没有人看到,因此受伤原因不明,游乐园是允许家长进入看护的,而小静的家长没有尽到看护责任。
法院认为,游乐园从事儿童娱乐项目经营活动,应当充分注意该娱乐活动的特点,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各项设备、设施,尽量避免儿童受伤害事件发生。虽然游乐园设置了游客须知,也允许家长进入游乐园内看护,但并不能由此免除其安全保障义务;而小静的家长疏于看护,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据此,法院对双方做了大量解释工作,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游乐园的经营者同意给付小静各项损失共计2.2万元。(王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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