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黑诊所输液死亡 医生未做过敏试验获刑十年

发布于 2013/01/10 12:09

被告人李某系乡村医生,在未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的情况下,私开诊所非法行医,导致一名患者身亡。昨天记者从石景山法院获悉,李某非法行医罪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是一名乡村医生,2006年,他在石景山区衙门口西后街3号一出租房内,开设了一家诊所。但李某实际上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资格。2012年6月23日15时许,被害人陈某(女,殁年33岁)来李某的诊所输液,李某事先未询问过敏病史,也未给陈某做过敏试验,就为陈某输入头孢曲松钠等药物。在此过程中,被害人陈某过敏性休克致循环衰竭死亡。李某见此情况逃跑,当日22时许,他向山东省乐陵市公安局投案。

石景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开设诊所从事医疗活动,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惩处。李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交纳赔偿款3万元,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据此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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