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一市民输血感染丙肝 医院血站被判共同担责

发布于 2013/06/28 13:50



医院血站被判共同担责

49岁的李冰(化名)在一次手术输血中感染上丙肝,突如其来的灾难给她的生活带来了天翻地覆的变化。随后,李冰将洛阳市中心血站和就诊医院告上法庭,近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洛阳市中心血站和就诊医院共同赔付李冰患病以来的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16万余元。

记者了解到,审理过程中,洛阳市中心血站曾出具证据证明自己提供的血液是符合国家检验标准检验合格的,但法院并没有因此判定血站无责,因为丙肝病毒有“窗口期”,处于“窗口期”的病人如果献血,无法检测到病毒的存在,这就造成了采血、用血过程中不可预知的风险。医学无法攻克的难关,究竟应该谁来买单呢?

【事件】

动完手术出院后,她感染丙肝

确诊感染丙肝病毒已经将近3年了,但李冰至今都不愿意相信这是真的。2010年10月,李冰因心脏病到洛阳市一家医院做手术,手术中输了四次血液,共1000毫升。

2010年10月23日,李冰身体恢复,出院。就在出院不久,李冰胃口变得特别差,一吃东西就吐,李冰便到该医院另外一科室做检查。“医生给我检查了乙肝项目,结果显示正常,谁都不知道问题出在哪里了。”李冰说,几天之后,医生得知她之前输过血,便建议她做丙肝项目检查。让李冰想不到的是,2010年11月29日,医院出具的检测结果显示,她的丙肝抗体为弱阳性--李冰感染上了丙肝!“我没法形容我当时的感受,我根本没法相信自己咋会这么倒霉!”

2010年10月9日,在接受心脏病手术之前,该院曾对李冰进行过血液标本的检测,其中显示,丙肝抗体为阴。“中间就短短40多天,一定是医院给我输的血有问题。”随后,李冰将该医院和提供血液的洛阳市中心血站告上法庭。

【判决】

医院和血站连带赔偿近17万元

2011年12月21日,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医院和血站均否认李冰感染乙肝跟自己有关。

经过审理,西工区人民法院认为,2010年10月9日原告在检测中未感染丙肝,但11月29日发现自己患上丙肝,短短五十天的时间,李冰在医院输血四次,就从血液检测未患上丙肝变成了感染了丙肝,足以认定,李冰是在输血过程中感染丙肝的。

关于血站和医院的责任划分问题,西工区人民法院认为:造成李冰感染丙肝的原因,既有可能是洛阳市中心血站提供了含有丙肝病毒的血液制品,也有可能是被告医院在输血过程中存在问题,鉴于丙肝病毒传染方式的复杂性,具体责任人已无法查明,两者应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2012年5月24日,西工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医院和洛阳市中心血站连带赔偿李冰169062.11元,其中包括李冰2010年11月24日至2011年11月17日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并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结清。

医院和洛阳市中心血站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3年5月22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

丙肝病毒有“窗口期”,采血检查难筛查

案件暂告一段落,但仍有很多问题值得思考。

“‘窗口期’的丙肝患者在献血时,采血单位根本查不出病毒的存在。所以,虽然符合国家检验标准,但不能证明血液没有问题。”洛阳市某医院血液科大夫告诉记者,目前丙肝“窗口期”的问题是医学无法攻克的难关,这一问题不仅存在于“丙肝”病毒,很多传染性病毒都是如此。

他还提到,目前无法通过延长血液保存期,等病毒可以检查时,再用于临床。“血液中的血小板和血红蛋白都是有寿命的,时间一长,肯定会影响使用,此外临床的大量需求和保存成本也制约了血液的保存时间。”

记者从判决书中看到,李冰曾要求洛阳市中心血站提供献血者的名单,从而确定提供的血液是否有问题,但对方并未提供,原因是:血站有为献血者把信息资料保密的义务,而且因为献血者的义务献血行为,而给献血者带来了麻烦,会打击无偿献血者的积极性,不利于无偿献血事业。因为无法证明李冰体内的丙肝病毒与血液无关,洛阳市中心血站被判承担责任。

【调查】

面对此类医疗纠纷 法院陷“两难”境地

一方面是无法攻克的医学难题,一方面是无辜感染的患者,使得部分法院在判决时有些“为难”。记者了解到,因为输血感染丙肝病毒,患者将医院和血液采集机构告上法庭的案件,洛阳不是第一例,其他城市也有一些。2012年有媒体报道,南京有15名白血病患者在南京住院治疗期间,因输血先后感染上丙肝病毒。南京鼓楼区法院在调查中发现医院和血站都无过错,但从人道主义出发,法院协调该医院和血液中心根据各个患者的实际情况,给予了适当的“无过错”经济补偿。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从1993年开始,卫生部才增加了供血者血液检查丙肝抗体的指标。也就是说,在此之前,对供血者和受血者的血液检查指标中,均不含丙肝项目。之后,部分过了病毒“潜伏期”的患者发现自己被感染后又将医院和血液采集单位告上法庭,但因为缺乏依据和取证困难等问题,如何判决也成为法律界争论的话题。

【建议】

把医疗事故纳入商业险

既然“窗口期”无法攻克,是否有办法减轻老百姓的风险成本?昨日,记者联系了洛阳市几家大的商业保险公司,对方均表示,没有专门针对“输血感染病毒”的保险项目。“输血感染毕竟是少数,如果在商业机构办理有医疗住院保险,可以申请这个保险项目。”一商业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说。

记者了解到,上海从2000年起设立了血液安全基金,给因输血感染丙肝的患者以每人6万元补偿,该补偿仅限于丙肝感染者。由于丙肝有多种感染途径,只有在上海市内输血、在规定年限内被确诊为丙肝、未使用过其他血液制品的患者才可获得补偿。洛阳一位律师告诉记者,在郑州等一些城市,医院会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医疗事故险,一旦有“输血感染病毒”等医疗事故发生,患者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这种做法缓解了医患矛盾,减轻了患者负担,而且也降低了医疗机构的风险,减轻了他们的经济负担,从长远来说,有利于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有业内人士建议洛阳的保险公司不妨也开发类似的保险产品。

别担心!

输血感染疾病概率很小

洛阳某医院传染科大夫告诉记者,虽然输血存在一定风险,但这种风险非常非常小,市民完全没有必要恐慌。同时,一血液科专家提到,丙肝的传播范围比乙肝更有限,大多数是通过血液来传播,还有静脉吸毒等,唾液和性传播的几率很小。

看新闻学知识

何谓丙肝“窗口期”

丙肝“窗口期”是指感染丙肝病毒后尚未引起体内免疫系统产生抗体的时期,此时检查病毒感染结果仍未阴性,丙肝“窗口期”一般为3-6个月。“窗口期”的存在意味着即使一次检测显示阴性仍不能排除患丙肝的可能性,需在“窗口期”结束后,再次检测才能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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