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少女鼻窦炎手术呼吸骤停 险丧命成植物人

发布于 2013/07/11 13:28

砀山县玄庙镇大王庄村少女樱子(化名)因为鼻窦炎手术险些丧命,成为植物人。7月10日,宿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医院赔偿樱子各项费用840232.07元。

2010年9月5日下午,19岁少女樱子由其父亲带着去砀山县医院就诊,该院医生诊断需要行双侧上颌窦穿刺冲洗,手术完毕后,樱子突然出现口唇青紫、意识丧失、大小便失禁、心跳呼吸骤停。当时治疗医生给予针刺“人中”、“合谷”穴位,没有反应,再急送急诊抢救室抢救,患者心跳恢复,没有自主呼吸,被送入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樱子至今生命体征平稳,但意识仍没恢复,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处于植物人状态。

原告提起诉讼期间,医院申请法院委托宿州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医院不服,向安徽省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安徽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仍为本病例构成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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