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死猪肉加工后销往汤粉店
深圳七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公诉
深圳市一对夫妻组织一批人(其中包括一些未成年人)使用低价购入的病死猪肉,加工成猪肉丸、猪肉饼在农贸市场进行销售。近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这对夫妇黄某亮、谢某梅及张某任、黄某斌、谢某平、张某、张某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提起公诉。
该案系今年全国开展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刑事犯罪专项行动的重大案件,也是“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非法经营数额纳入量刑幅度的典型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黄某亮、谢某梅夫妻自2009年11月起,在深圳市宝安区农贸市场东二区004号档位销售自己生产的猪肉丸、猪肉饼,组织黄某斌、谢某平、张某、黄某宇(系未成年人,分案处理)、陈某钦(系未成年人,分案处理)、黄某(案发时未满十六周岁)在宝安区臣田村东39号的加工厂,使用低价购入的病死猪肉等不合格猪肉加工猪肉丸、猪肉饼,以日均约100公斤的产量销售了人民币108万元的有毒、有害肉丸、肉饼供他人食用。其中,黄某亮为该加工厂老板,负责购入不合格猪肉并全面负责生产、销售;谢某梅负责组织生产,并将肉丸、肉饼拿到其位于宝安区农贸市场东二区004号的档口进行销售;黄某斌、黄某宇、谢某平、张某、黄某、陈某钦负责肉丸、肉饼的具体生产。谢某平、张某、黄某斌还负责将肉丸、肉饼送到宝安区银田工业区两家洪老七汤粉店、西乡街道榕树路25号的原味汤粉王、鹤洲村商住楼二栋的普宁明记原味汤粉王等餐饮单位,以及位于宝安区西乡街道渔业旧村福中福市场内的伟记肉丸店。
公诉机关还指控,被告人张某任自2011年9月开始捡拾病死猪,并在深圳市光明新区华星光电厂对面的地下屠宰点进行屠宰,然后以每斤4元的低价售卖给黄某亮和宝安区沙井街道万丰村的加工厂制成肉丸等食品。被告人张某智帮助张某任送死猪肉到黄某亮、万丰村肉丸加工点处。
2012年10月17日,民警根据举报,将上述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经鉴定,从民警扣押的猪肉中检出:莱克多巴胺、四环素类、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嘧啶、磺胺甲基异噁唑、磺胺间二甲嘧啶超标并且含有蓝耳病病毒、圆环病毒、猪瘟病毒、伪狂犬病毒、沙门氏菌。
鉴于本案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属于“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其他特别情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建议宝安区人民法院对主犯黄某亮、谢某梅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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