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负责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检疫员罗伊和持有商务厅颁发的肉品检验员资格证书定点屠宰厂法定代表人的张华两人,为了一己私利、谋取不义之财,将国家的信任和群众的食品安全抛于脑后,故意放行注水并含有“瘦肉精”的生肉并流于市场,8月12日,三原县人民法院认定两人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分别判处其两年、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依法没收罗伊、张华违法所得4190元及16760元。
经查,罗伊于2012年9月29日被三原县农林畜牧局任命为三原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简称动检所)渠岸分所所长,负责境内动物防疫、检疫工作,且系动检所驻渠岸定点屠宰场的检疫员。张华系三原县渠岸乡定点屠宰场法定代表人,2007年5月份省商务厅对其颁发肉品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并于2012年2月份与三原县商务局签订了三原县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质量安全责任书,负责肉品质量的检验等屠宰工作。
2013年元月,生猪贩子王军(另案)通过罗伊给张华说情,商定每头猪给罗伊交5元钱的检疫费,猪的尾巴、喉管、小肠、花油留给张华屠宰场。张鉴于罗是渠岸屠宰场的驻场检疫员,便表示同意。从2013年元月8日至2013年2月5日,王军分20次将其从不同地方收购的生猪共计838头送往渠岸屠宰场屠宰。两被告人明知生猪没有产地检疫合格证,而违反规定允许生猪入场;屠宰前未按规定对生猪进行静养观察、自检等工作;屠宰后亦未按规定进行“瘦肉精”抽检及记录各项检查结果。
2013年元月8日,二人发现该日屠宰猪注水并含沙丁胺醇(俗称“瘦肉精”)、元月31日发现该日所屠宰猪注水并含沙丁胺醇。二人明知注水猪、含有沙丁胺醇的猪是不能进行宰杀销售而应逐级上报并销毁,却没有逐级上报此事。在生猪宰杀后,罗伊盖上了肉品检疫合格章、并出具肉品检疫合格证明,张华盖上了陕西省定点屠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章、并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允许猪肉出场。2013年2月5日,两被告人对王军送宰的猪未进行检测而允许出场销售。
经省畜禽生肉质量监督检验站于2013年1月31日在西安市胡家庙蔬菜市场对从王军处所销的王光摊位的猪肉进行抽检,发现所抽检猪肉水分超标且含有沙丁胺醇。2013年2月5日三原县商务局在王军家中扣押猪肉28片,并进行抽样,后经省畜禽生肉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发现抽样猪肉水分超标且含有沙丁胺醇。这两批猪肉均是王军在渠岸屠宰场屠宰的。
经查,被告人罗伊将收取的王军所交838头猪每头猪5元共计4190元检疫费自己占有。张华共收王军838头猪尾巴、喉管、小肠、花油,以每头20元计算,共得16760元。案发后,罗伊、张华分别将赃款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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