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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病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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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国家卫生计生委《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办法》规定,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须进行发病报告。《办法》于8月1日正式印发,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范围主要涉及6种疾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办法》规定,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是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单位指定相应科室承担本单位的严重精神障碍确诊病例的信息报告工作,相应科室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录入或报送。精神科执业医师是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责任报告人。精神科执业医师首次诊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后,将患者相关信息报告负责信息报告工作的科室。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后15个工作日内,须将患者出院信息通知患者所在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办法》特别规定,应当严格保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向其他机构和个人透露。

国家卫计委表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发病报告,既有利于患者进行救治、帮扶和管理,还能最大限度减少此类患者对他人及社会的危害,保护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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