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远离传染病“窗口期”?安全献血是关键

发布于 2015/01/16 11:56

最近,福州5岁女孩毛毛因输“窗口期”艾滋病毒感染者的血而导致患上艾滋病的消息,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那么,什么是艾滋病的“窗口期”,这种“窗口期”感染的风险有多高?如何防止这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呢?

艾滋病“窗口期”为14-21天

1月10日,福建省卫计委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调查结果:2010年,当时8个月大的毛毛在先天性心脏病手术治疗期间,曾先后输注8位献血者的血液,其中1名陈姓献血者目前的HIV(即艾滋病毒)病原学检测为阳性。

这名陈姓献血者曾于2010年3月参加无偿献血,当时血液检测结果合格。此后该陈姓献血者没有再献过血。此次调查前他也不知道自身已感染了艾滋病毒。按照专业术语,他当时献的血叫“窗口期”血液。

诊断艾滋病毒感染的主要方法是检测艾滋病抗体。但是,在艾滋病毒感染后到能够从血液中检测到抗体需要经过一段时间,这段时间被医生称为艾滋病的“窗口期”。艾滋病的“窗口期”以前是3个月,随着检测试剂的敏感性提高,艾滋病“窗口期”的时间逐渐缩短。近年来,世界卫生组织已经明确表示,艾滋病的“窗口期”为14-21天。

不仅艾滋病毒感染存在“窗口期”,许多传染病(如:乙型肝炎、丙型肝炎)的感染都存在一段检测不出来的“窗口期”。丙型肝炎的“窗口期”较长,大约为2个月-6个月,而乙型肝炎的“窗口期”较特殊,在感染后和恢复期各有一个“窗口期”。在“窗口期”内,尽管血液中检测不到病毒,但却有传染性。输了“窗口期”感染者的血液,与“窗口期”感染者共用注射器等医疗器械或发生危险性行为,都有可能被感染。

“窗口期”不是潜伏期

许多人把“窗口期”误认为是疾病的潜伏期。实际上,“窗口期”与潜伏期是完全不一样的。

“窗口期”是感染病毒后不能通过检测方法诊断的一段时间,而潜伏期是感染病毒后没有出现临床症状的一段时间。例如艾滋病毒感染的潜伏期很长,可以长达许多年,但“窗口期”仅仅只有14-21天。也就是说感染艾滋病毒后14-21天就能通过检测确诊,而感染者确诊后还会经过许多年才表现出临床症状。

疾病的潜伏期只会发生在疾病出现临床症状以前,而“窗口期”有时还会发生在疾病的恢复期。例如:急性乙型肝炎病毒感染的恢复期,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消失后到表面抗体出现需要经过一段“窗口期”;有的慢性乙型肝炎患者经过抗病毒治疗后,血液中的表面抗原下降到检测不到的水平,也会出现这样的“窗口期”。因此,“窗口期”与潜伏期是完全不一样的两个概念。

现有手段无法检出“窗口期”

相关数据显示,“窗口期”血液的感染概率大约为五十万分之一,依靠现有的检验手段无法避免“窗口期”事件的发生。

经过对献血者的严密筛查,近年来因输血或血制品造成的艾滋病、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病毒感染几乎见不到了。但是,如果艾滋病、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病毒感染者在感染的“窗口期”去献血,由于目前的检测方法还不能从“窗口期”感染者的血液中检测到感染病毒的标志物,就有可能发生漏检,造成输血后的疾病传播。

1996年,瑞典曾报道1例“窗口期”丙型肝炎病毒感染者献血造成两人发生丙型肝炎病毒感染。但是,这种“窗口期”输血传播的几率极低。“窗口期”输血传播的几率:艾滋病为0.14/100万至1.1/100万(即每百万人输血感染的几率为0.14-1.1),丙型肝炎为0.1/100万至2.33/100万,乙型肝炎为0.75/100万至8.7/100万。

因此,福州5岁女孩因输血感染艾滋病毒的事件属于小概率事件。不过,这种小概率的事件发生,对个人来说却是灾难性的。在未来很长的时间里,毛毛还将遭受病痛的折磨。

安全献血是关键

如何避免或降低“窗口期”感染的概率,减轻输血风险带来的伤害?安全献血是关键。想降低“窗口期”感染风险,就要从低危人群中采集血液。

因此,在献血前不仅要对献血者进行血液的筛查,还要征询献血者健康状况,签发《献血者知情同意书》。我国2012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中明确规定:具有易感染经血传播疾病的高危人群(如有吸毒史、男男性行为和多个性伴侣者等)不应献血。高危献血者故意献血,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8条和第62条规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献血者在发生可能感染艾滋病毒的高危行为(不安全性行为、吸毒或不安全注射等)以后去献血,属于高危献血者,不符合我国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这种情况的发生有两种可能:采血医生没有按照《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征询献血者献血前有无传播疾病的高危行为,二是献血者明知自己有高危行为仍去献血。

我曾经收到一些网友的来信,说自己因发生了高危性行为后害怕感染艾滋病,但又不好意思或不愿意到医院去检查,就到大街上的献血车去献血,认为献血前的检测就能确定自己是否感染了艾滋病毒。这些献血者就属于高危献血者,危害献血的安全性。我国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中明确指出:“无偿献血是出于利他主义的动机,目的是帮助需要输血的患者。请不要为化验而献血。”

福州5岁女孩因输“窗口期”艾滋病毒感染者的血感染艾滋病的事件让我们警醒,必须加强安全献血的宣传和教育,减少可能传播疾病的高危献血者,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延伸阅读

手术前为何要查

三种病毒

近年来,在医院进行手术、胃镜检查等介入性诊断治疗前都要常规进行乙肝、丙肝和艾滋病毒的检查。

这些检查项目曾被病人误解,认为医院乱做检查多收费。还有人误解为医院歧视乙肝、丙肝和艾滋病毒感染者,不愿意为这些患者做手术。

乙肝、丙肝和艾滋病毒都属于经血液传播。使用未经规范消毒的内镜、牙科器械、注射器、针头、血液透析机,以及医务人员在使用和处理医疗器械过程中导致的职业暴露,均为医院内传播的重要途径。因此,我国2012年发布的《中国丙型病毒性肝炎医院感染防控指南》中要求:进行外科手术及侵入性诊疗操作(所有涉及外科操作的内科、内镜以及妇科、产科、牙科等的常规医疗操作)的患者,在进行操作前筛查丙肝病毒抗体;血液透析患者首次血液透析前,应进行丙肝病毒抗体检测,丙肝病毒抗体阴性者在血透中建议定期(半年)进行丙型病毒性肝炎的筛查。

手术前和介入性诊断治疗前进行乙肝、丙肝和艾滋病毒的筛查有三个目的:一是发现乙肝、丙肝和艾滋病毒感染者。对于这些患者所使用的医疗器械要进行专门的消毒或单独使用,保护其他患者,防止乙肝、丙肝和艾滋病毒在医院内的传播。二是保护医务人员。在对乙肝、丙肝和艾滋病毒感染者进行手术等操作时要特别注意防护,避免锐器刺伤皮肤,防止医护人员感染病毒。三是鉴定病人感染乙肝、丙肝和艾滋病毒的时间。如果病人在手术前检查未感染丙肝病毒,而手术后不久发现丙肝病毒感染,则感染可能与本次手术或术后治疗有关。

还有人问:小孩又没有危险的性行为,为什么也要查?上次手术前检查过,都是阴性,才间隔一年再次手术,为什么还要查?

以最近福州5岁女孩毛毛输血感染艾滋病的事件为例:在毛毛被发现艾滋病感染后,孩子的母亲经检查没有感染艾滋病毒,排除了母婴传播的可能性;手术前检查孩子的艾滋病抗体为阴性,手术输血后孩子检查出艾滋病,说明孩子的感染与术中输血有关;然后才追查到在艾滋病“窗口期”的献血者。

如果没有术前检查,女孩感染艾滋病的根源很有可能成为无头案。这个女孩如果这次没有发现艾滋病感染,如果需要再做一次手术或介入性诊断治疗,而没有进行术前的检查,她就很有可能与非感染者共用一个心脏体外循环机或其他非一次性的医疗器械,就有可能造成艾滋病的医院内感染。

因此,为了防止经血液传播的疾病在医院内感染,手术前和介入性诊断治疗前进行乙肝、丙肝和艾滋病毒的筛查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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