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中国留学生江歌在日遇害案在日本东京开庭。被告人陈世峰只承认对刘鑫的恐吓罪,不承认对江歌的故意杀人罪,并陈述凶器的水果刀是刘鑫从房间里拿出来递给江歌的,并且迅速关上了房门。据陈世峰的律师说,江歌用肘部多次按门铃,但是刘鑫都没有给江歌开门。江歌的死因是失血过多。
针对陈世峰提到案发现场刘鑫递给江歌水果刀的细节,江秋莲向检方表示,江歌本人没有这把刀,也没听说过刘鑫拿刀防身。陈世峰叙述,杀人凶器是刘鑫递给江歌而后被陈世峰夺走的,陈刺出的第一刀是致命的,而陈世峰辩解称“第一刀的时候,自己是不带有杀人动机的”。对于陈的叙述,你怎么看?企鹅问答汇聚了众多法律专家和问答达人的观点,也期待你的声音。
法律博主每天学点法律知识:陈世峰故意杀人即遂不应逃脱
陈世峰和其辩护律师的说法有些出人意料,不过法律也尊重其辩护权利。陈世峰律师称,医检结果证明致命的是第一刀,是无意过失导致的,这是被告人及其代理律师为了自己的利益进行辩解,但是却不甚合理。
在各国刑法中,故意杀人未遂通常是指故意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由于行为人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故意杀人未遂与故意杀人罪即遂的区别是:杀人行为没有最终得逞。而在本案中,陈世峰拿出水果刀一共刺了江歌10刀,在任何有良知的人看来这种杀人手段都属于极其残忍,并且也已经造成了被害人江歌死亡的结果,而非“未遂”。无论陈世峰刺出的第几刀导致江歌死亡,都是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并且造成了被害人死亡后果,而其第一刀还是第九刀是带有故意杀人的动机的,只是其犯罪行为之后的自我辩解,而非认定其所谓“杀人未遂”的客观元素,因此其辩解难以成立。无论致命的是第几刀,江歌死亡的事实无法更改,陈世峰故意杀人即遂也不应逃脱。
法律博主刑事法研究:这一切还需要证据作为支撑
作为被告的陈世峰当然会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去辩解,按照当前的新闻报道,其辩解其构成杀人未遂也不是没有道理,但是这一切还需要证据作为支撑。需要的相关证据包括:刘鑫的致命伤是哪一刀?怎么死的?陈世峰捅第一刀的时候是否有杀人的故意?本案中的刀到底是从哪里来的?是否有蓄谋?这些问题都直接关乎本案的定性与量刑。
再则我们应该注意到其后害怕承担医疗费,产生了杀意,那么我们需要综合本案的证据确认此时江歌是否死亡。如果已经死亡,那么陈世峰将不构成故意杀人行为;如果没有死亡,那么还需要进行多方面的考虑,并不是所有情况都否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我们认为,当前的案情报道仅是一方的说辞,很多都需要具体的证据作为支撑,也需要后续更多的报道进行进一步的澄清,我们只能静静的等待接下来的新闻报道,当前做出绝对的判断是不妥的。陈世峰应该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
另外,陈世峰律师称杀人凶器是刘鑫递给江歌而后被陈世峰夺走的,但根据日本警方搜证,他们在陈世峰学校的研究室发现了一把水果刀外壳,目前不确定这就是凶器的外壳。那么,如果陈世峰的证词属实,刘鑫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律师:这把刀到底是谁的,在这个案件中非常重要
刘鑫需要承担责任。杀害江歌的刀到底是谁携带的一度成为讨论的焦点。行凶刀具是一把全长19.5厘米的水果刀,刀柄上残留有陈世峰的指纹,没有发现江歌指纹。这把刀到底是谁的,在这个案件中非常重要,至少能说明陈世峰是否预谋。而在量刑上,有计划杀人和临时起意杀人也有较大差别。
这里说说刘鑫。现在陈世锋律师透露刀是刘鑫给江歌的,如果属实,就说明是刘鑫给的这把刀造成了江歌的死亡,是江歌死亡的间接因素。而且刘鑫还有锁门的情节,也是造成江歌死亡的间接之一。所以我认为刘鑫有过失杀人的嫌疑。
以下系按照中国法律进行分析。构成过失杀人有三个条件: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
3、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
以上三个条件刘鑫都具备,所以应该定性为涉嫌过失杀人罪。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三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庭审中,江秋莲一度靠着身旁的陪同人员低声哭泣。而陈世峰在法庭上表现得很冷静,脸色苍白,江妈妈从法庭出来,说“”陈世峰在法庭上居然跟没事一样,太冷血了“。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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