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肿瘤手术中发现体内无肿瘤 医调委建议医院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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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查出肿瘤,需要手术切除。可是手术做到一半,之前查出的肿瘤却不见了,手术不得不半途中止。两个月前,53岁的宜宾市民谢女士在宜宾市第三人民医院的诊治遭遇像“坐过山车”。
目前,宜宾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翠屏区卫生局已介入,调解记录显示,“医调委”建议医院承担全部责任,而医院则建议谢女士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患方:体检出“肿瘤” 手术确认没有肿瘤

谢女士的女儿范小姐介绍,53岁的谢女士是宜宾市翠屏区思坡乡人,此前一直在广州工作。今年2月23日,回家过年的谢女士被女儿带到宜宾市第三人民医院体检。经腹部B超检查,发现“盆腔内见大小约6.4cmX5.4cm混合性回声块影,边界较清,由无回声及团絮状中强回声组成。”

范小姐向成都商报记者提供的宜宾市第三人民医院妇产科《术前讨论记录》显示:盆腔内混合性回声块影(畸胎瘤待排),建议手术治疗,故门诊以“畸胎瘤”收入妇产科治疗。讨论后的意见为:“盆腔包块 5cm,性质及来源不明,有手术指征。”而患者病历则显示:“鉴别诊断为卵巢肿瘤,良性可能较大,不排除恶性肿瘤,需进一步手术,术后病检鉴别。”

《术前讨论记录》显示:盆腔内混合性回声块影(畸胎瘤待排)

范小姐回忆,由于其母亲只是回家过年,顺便做个体检,没有想到查出有病需手术。“体检前已经买好了回广州的车票,也没有请假,完全没有心理准备。”家属咨询医生是否可以过两个月再做手术,“医生告诉我们,瘤子很大且会长大、病变,很危险,建议马上手术。”范小姐说。

得知自己可能患上恶性肿瘤后,谢女士很受打击,并向女儿表示不想做手术。在孩子们的劝说下,谢女士才勉强同意手术切除病灶。两天后的26日晚20时左右,谢女士被推进手术室,范小姐等家属在手术室门口等待。“大约两个小时左右,我们以为手术应该可以结束时,医生出来告诉我们没找到肿瘤,但子宫有些偏大,问是否需要切除?”

范小姐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她们手术前选择的是“微创手术”,医生在其母亲的腹部开了五个小孔。为了让家属尽快决定,医生让范小姐进入手术室。“我通过他们的仪器设备查看,确实没有发现肿瘤,医生也反复确认没有肿瘤。”范小姐回忆,当时她被这个突发情况搞得有点懵。虽然没有找到肿瘤,但医生说子宫可能会发生病变,四次询问她是否切除子宫。

“我们不懂,但既然没有肿瘤,只是子宫偏大,为什么非要切除?”范小姐和家人们商量后,并未同意切除子宫。范小姐称,她通过手术室的内窥镜发现,医生已经在子宫上割了一刀。“他们说是为了寻找肿瘤。”范小姐告诉记者,此后他们要求医生进行缝合,原本两个多小时的手术,做了四个小时。

调解记录:医调委建议医院负全责

家属提供的《手术知情同意书》记载:谢女士手术中“未见明显分界清晰瘤体”,在文书下方医生书写了手术情况说明,并给出了“暂不处理”与“行子宫切除术送病检进一步明确”两个选择。范小姐签上了“要求暂不处理”六个字。

事后,心生疑惑的范小姐将母亲送到了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三甲医院),得出结论是“无须治疗,定期复查即可。”范小姐又通过网络问诊,将宜宾三医院彩超检查报告、一医院彩超检查报告发给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三甲医院)医生进行远程诊断,被判定为“肿块不大、影响不大,无须手术、无须吃药,定期检查即可。”

由此,范小姐等家属质疑宜宾市第三人民医院误导患者手术、术中故意引导患者家属同意切除子宫,“子宫一旦切除,就表明手术做完了,我们就无可奈何了。”范小姐认为医院可能存在误诊、违规操作及过度医疗等问题并认为其母亲属于被误诊,且该误诊并不属于医院“合理失误”。

4月17日,医患双方在宜宾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了调解。患方提供的调解记录显示,“医调委”组织医学专家对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责任等问题进行了合议评估,最后“建议医院承担全责。”院方经研究后决定赔偿患者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精神抚慰费等共计5830元,另退还交纳的医疗费3182元。

“此事给我们一家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尤其是对母亲造成难以弥补的精神伤害,但医院给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才1000元,完全缺乏诚意。”范小姐告诉记者,患者为此耽误了两个月工作,其正常的工资是每月4000元;此外家属为此奔波,造成的损失也应该由医院进行赔偿。因此要求医院一次性赔偿8万元,但医院没有同意。

当事医院:走司法途径最公平

宜宾市第三人民医院相关人员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医院的态度一直是非常明确的,建议患者走司法途径。“通过司法程序处理,对医患双方都公平。”该工作人员表示,医患纠纷通过司法程序后,该宜宾三医院承担的责任,医院绝不会推卸。

律师说法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认为,误诊一词是医学术语,而非法律术语。误诊本身是不会产生法律责任的,只有因为医生的过错(过失)所导致的误诊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

郭刚表示,结合本案的情况来看,双方最主要的争议焦点是有无“肿瘤”及“肿瘤”应不应采取手术措施,这实际是一技术行为。而技术问题,医院显然比患者更占有优势地位,也正因如此,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方才规定,凡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而且从另外两家医院对同一彩超检查判定的结论来看,当事医院医务人员已涉嫌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诊疗义务的过错。

因此,郭刚律师建议:患方可以与院方通过相互协商、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及寻求调解等方式进行充分沟通,若仍达不成一致意见,患方完全可采取提起诉讼的方式来寻求纠纷的最终解决。

四川明炬(宜宾)律师事务所颜福圣律师认为,谢女士得到合理赔偿,首先必须明确责任。这就需要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再进入司法流程,根据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才能确定赔偿金额。由于医疗事故鉴定要求高,过程慢,走司法程序大约需要半年以上才有结果。“就赔偿方面,患者损失可能不大,医院提出赔偿5830元偏低,但患者提出赔偿8万元偏高。”

来源:复禾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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