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应考虑个人安危

发布于 2018/08/15 14:23 生命时报

日前,《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提交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在界定见义勇为的内涵时,新的《条例(草案)》将现行《条例》中“不顾个人安危”的表述删除。此前,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武汉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也将旧规中的“不顾个人安危”删除。《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同样也删掉了“不顾个人安危”的字样。

近些年,越来越多地方性法规对见义勇为行为重新界定,对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等与现实脱节的规定做出修改。见义勇为不必以“不顾个人安危”为前提,强调了对生命的尊重,彰显了社会的文明与进步。无论哪个时代,见义勇为都是美德,应当提倡和赞扬。那些“不顾个人安危”的见义勇为行为,体现的是更高层次的思想境界,的确更应受到嘉奖。但见义勇为顾及个人安危,实际上是在鼓励见义勇为,倡导广大群众多行义善之举、常做有益之事。必须承认,将“见义勇为”与“不顾个人安危”捆绑在一起,有时难免产生一些负面效果。其一,可能对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产生反作用。有些人可能会觉得见义勇为太难,自己做不到。要知道,比起那些“高大全”式的英雄,一个有血有肉、心里既装着别人也装着自己的“寻常”英雄才更加真实,可信可学。其二,可能误导未成年人。初生牛犊不怕虎,有的未成年人仅凭一腔热血救人,不考虑是否力所能及,结果遇险甚至付出生命的事例并不鲜见。

其实,不论是见义勇为者还是被救助者,他们的生命应得到同等的尊重和保护。“解他人之难”与“顾自身安危”并非绝对矛盾、不可共存。我们既肯定大义凛然、不怕流血牺牲的见义勇为,更鼓励和倡导科学、合法、正当的见义“智”为。见义勇为也好,见义“智”为也罢,其前提都是“为”。不只是有为,而且要有勇有谋地作为,在救助他人的同时保护好自己。这类“代价小收益高”的见义勇为越多,这个社会才会充满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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