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况的尖锐湿疣如何处理

发布于 2018/08/22 13:19 复禾健康

特殊情况的尖锐湿疣如何处理

1、妊娠尖锐湿疣:

妊娠期忌用鬼臼毒素和咪喹莫特。由于妊娠期疣体生长迅速,孕妇的尖锐湿疣在妊娠早期应尽早采用物理方法如液氮冷冻或手术治疗。

需要告知患尖锐湿疣的孕妇HPV6和11可引起婴幼儿的呼吸道乳头瘤病,患尖锐湿疣的妇女所生新生儿有发生该病的危险性,如无其他原因,没有足够的理由建议患尖锐湿疣的孕妇终止妊娠,人工流产可增加患盆腔炎性疾病和HPV上行感染的危险性。

患尖锐湿疣的孕妇,在胎儿和胎盘完全成熟后和羊膜未破前可考虑行剖宫产,产后的新生儿应避免与HPV感染者接触;必要时需请妇产科和性病科专家联合会诊处理。也可以外用三氯醋酸治疗。

2、尖锐湿疣合并HIV感染者

由于HIV感染或其他原因使免疫功能受抑制的患者,常用疗法的疗效不如免疫正常者,治疗后也更易复发。依不同情况,可采用多种方法联合治疗,这些患者更容易在尖锐湿疣的基础上发生鳞癌,因而常需活检来确诊。

3、尖锐湿疣复发者

少数患者尖锐湿疣皮损会多次复发,对于这些患者,目前尚无明确有效的疗法。使用激光治疗时应注意及早发现亚临床感染,治疗范围应超过皮损2mm,深度达真皮浅层。

去除可能的病因,如同时存在的其他感染。在广泛、去除疣体后,局部使用光动力疗法或咪喹莫特治疗,可降低复发率。

尖锐湿疣患者随访复诊须知

尖锐湿疣治疗后的初3个月,应嘱患者至少每2周随诊1次,如有特殊情况(如发现有新发皮损或创面出血等)应随时就诊,以便及时得到恰当的临床处理。

同时应告知患者注意皮损好发部位,仔细观察有无复发,复发多发生在初的3个月。3个月后,可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随访间隔期,直至末次治疗后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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