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征求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方案,对于已在线交易的产品以交易价格为基础,按照其降税幅度(不少于4%)设定参考价,报价低于参考价且报价降幅大于等于平均降幅的60%,即为拟中标,否则将停止其在线交易资格。报价同时不得高于全国(除广东、福建、重庆、军区外)以省级最低价。要求严格执行“两票制”。
9月25日,浙江省发布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工作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要求在2018年底前完成专项集中采购工作,实现省药械采购平台在线交易,供医疗机构采购使用。
专项采购范围和方式
方案明确此次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的品种范围,是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降低药品进口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2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公布的目录所涉产品。
其中,2015年国家药品价格谈判,2017年、2018年国家医保目录准入谈判涉及的药品及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谈判品种等除外。具体采购目录详见采购公告。同时,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按浙江省有关规定执行挂网采购。
采购方式依然是按“双信封”模式,专项集中采购是对浙江省抗癌药品采购工作的有效补充,中标产品与目前在线交易产品的采购周期同步。
已在浙江交易的品种,不同意以参考价供货或报价降幅小于平均降幅60%的,即为非中标产品,停止其在线交易资格。
1、已在浙江省在线交易的产品,以在线交易价格为基础,按照其降税幅度(不少于4%)设定参考价,报价低于参考价且报价降幅大于等于平均降幅(本次集中采购所有已在浙江省在线交易投标产品降幅的算术平均值)的60%,即为拟中标产品,列入拟中标目录;不同意以参考价供货或报价降幅小于平均降幅60%的,即为非中标产品,停止其在线交易资格。
报价同时不得高于全国(除广东、福建、重庆、军区外)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或挂网采购最低价。
其中, 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降低药品进口关税后,主动申请并已在我省降低了在线交易价格的抗癌药,可在报价后做相应地抵扣。
不在浙江交易但参加过2014年集采的产品,取当时设定的参考价下降至少7%的价格
2、不在浙江省在线交易但参加过该省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的产品,取当时设定的参考价下降至少7%的价格和按现全国(除广东、福建、重庆、军区外)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或挂网采购最低价下降至少10%的价格两者之低值,做为该产品的控制价。报价符合要求的产品,列入拟中标目录。
不在浙江交易,也未参加过2014年集采的产品,全国最低价基础上至少下降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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