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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各项社保待遇受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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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各项社保待遇受影响吗?

疫情期间参保人依法享受的各项社保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正常发放。在阶段性免、减、延、缓社保费期间,视为正常缴费,个人的社保权益不受影响。让我们一起了解疫情期间生育、医疗、养老、工伤、失业五险的待遇问题

第一部分生育保险待遇

1、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迟缴生育保险费,生育医疗待遇如何保障?

根据《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疗保障服务管理推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第五点:“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按月缴纳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用的。允许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不收取滞纳金,疫情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就医待遇…”的要求,相关待遇处理原则如下:

(1)已选定本地医疗机构产检分娩的参保人

如参保人已选定本地医疗机构产检分娩,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迟缴费的。参保人相关医疗费用(包含产检、分娩或计划生育,下同)可先交押金,不结算,待用人单位按要求补缴后。持押金凭证至医疗机构办理补记账。

如参保人已结算的医疗费用,可待用人单位按要求补缴后,持发票至医疗机构办理退费后补记账。

(2)已选定异地医疗机构产检分娩的参保人

参保人已选定异地医疗机构产检分娩,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迟缴费的。参保人相关医疗费用可在用人单位按要求补缴后,疫情结束的一年内,至各医保分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3)尚未选定医疗机构产检分娩的参保人

参保人尚未选定医疗机构产检分娩,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迟缴费的。参保人可在正常缴费后先办理就医凭证,如用人单位已按要求补缴完成,参保人可联系对应医保分中心。调整就医凭证起效时间,按第一点与第二点处理相关医疗费用。

(4)缴费未满一年的职工,疫情期间单位尚未缴费的,如何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缴费未满一年的女职工,需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含产检、分娩与计划生育手术的),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期间,暂不能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单位按规定补缴的,视同正常缴费,尚未终止妊娠,补缴后缴费已满一年的(含补缴部分)可先办理凭证,然后调整待遇享受时间后,按规定进行补记账处理。已经终止妊娠的,可携资料医保中心各分中心处理。

例如:

李女士2019年4月登记参保正常缴费,2020年1月确认妊娠,预产期为2020年9月。但单位受疫情影响未缴费,则李女士暂不能办理生育就医确认并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如单位在2020年5月补缴相关费用,则李女士可在5月单位补缴后办理就医确认,并至医院所属的医保分中心调整待遇享受日期。之前发生的产检费用,按规定由医疗机构予以补记账处理。如单位2020年10月才补缴相关费用,而李女士已经分娩的,则可按规定携资料至医保分中心处理(具体处理方式,以各医保分中心受理为准)。

注意

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办理生育保险零星报销的参保人:参保人发生的符合零星报销规定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时限。由原费用发生之日起1年内,调整为疫情结束后1年内办理。请参保人尽量在疫情结束后再办理零报业务。

2、疫情期间单位欠缴,那么生育津贴还会发放吗?

根据《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疗保障服务管理推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第五点:“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按月缴纳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用的,允许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不收取滞纳金,疫情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就医待遇…”的要求。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期间,生育津贴暂不拨付,用人单位按规定补缴的,视同正常缴费,广州市医保中心将按规定进行拨付。

第二部分医疗保险待遇

1、疫情期间,如何落实职工医保减征政策?

2020年2月至6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按照降费前费率的50%征收,即执行减半征收政策期间。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3.5%,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0.85%,单位缴费费率合计为4.35%。此项举措,预计5个月可为企业减负约83.25亿元,切实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稳岗就业。

2、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没能及时缴费,待遇怎么保障?

针对疫情期间对部分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可能造成的就医影响,市医保局已及时优化待遇享受政策及经办流程,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按月缴纳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用的,允许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不收取滞纳金。疫情期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就医待遇,疫情期间,医保系统批量开通参保人的职工医保及生育保险就医待遇,医保待遇方面参保人凭社保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按规定结算医疗费用(无需另外办理零报手续)。如因各类原因无法直接结算的,可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并通过在医院补记账或零报方式追溯待遇。

3、疫情期间医保延迟缴费,影响中小客车指标申请资格审核吗?

关于中小客车指标问题,针对因受疫情我市部分企业延缴社保(医保)情况,交通部门已在2020年4月9日出台适当调整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增量指标条件的相关措施。从4月起暂不审核申请人上一个月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记录,如需了解政策调整最新消息,请留意指标调控官网。

4、疫情期间就诊用药有何变化?

疫情期间医保就诊实行长处方,已申请一类门诊特定病种且在有效期内的本市参保患者(含市直医保参保人),经诊治定点医疗机构医生评估后,可将处方用药量放宽至3个月。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类门诊特定病种最高支付限额标准由月度限额调整为季度限额,季度限额标准为原月度限额标准的3倍。

例如:

职工(居民)医保参保人申请了有效的糖尿病一类门诊特定病种,原先参保人可以在2月份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当月药量,医保基金最高支付200(50)元。现在参保人可以在2月份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经诊治定点医疗机构医生评估后,开具2-4月份共3个月药量,医保基金最高支付600(150)元。(括号内为城居医保参保人内容)

政策文件规定:

疫情期间,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将根据患者实际情况,合理增加单次处方用药量,减少病人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配药次数。对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经诊治医院医生评估后,可将处方用药量放宽至3个月。医保月度支付限额调整为季度限额,季度限额标准为原月度限额标准的3倍。

5、境外返穗人员新冠肺炎输入病例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根据《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关于境外来粤返粤人员有关费用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境外来粵返粵人员输入病例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境外来粤返粤人员输入病例中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医疗费用原则上由患者个人负担。参加了商业健康保险的人员,由商业保险公司按合同支付。境外来粵返粵人员输入病例中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人员,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法律法规给予医疗救助,也就是说参保人只需出示医保卡或社保卡,其相关费用将由医疗机构按医保政策进行结算。非参保人医疗费用,原则上由患者个人负担,具体情况可咨询医疗机构或卫健行政部门。

6、新冠肺炎的筛查费用如何处理?

根据《广州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医疗防治组转发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分区分级开展重点人群核酸检测排查工作的通知》,目前广东省内医保参保人属于省防控要求的重点筛查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核酸检测费用,按规定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畴。省防控指挥部明确排查范围之外,有关单位(企业)和个人自行要求进行的核酸检测产生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也就是说参保人只需出示医保卡或社保卡,其相关费用将由医疗机构按医保政策进行结算。非参保人的排查费用或参保人属于省防控指挥部明确排查范围外的费用,具体情况可咨询医疗机构或卫健行政部门。

第三部分养老保险待遇

1、疫情期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办理有什么影响?

疫情期间城乡居民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2、疫情期间迟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的,会影响养老金吗?

对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的,符合待遇申领条件的,按规定办理相关待遇。对于缓缴社保费的,补缴后重新核定,并补发相关待遇。未按期办理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

3、疫情期间我达到申领养老金条件了,可以等疫情结束后才办理吗?迟办会影响我的养老金吗?

疫情期间未按时办理养老金申领业务的,允许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不会影响养老金金额。

4、疫情期间有减免、延缴社保费的特殊政策,如果社保费减免或延缴了,会影响我申领养老金吗?

社保费减免政策只针对单位缴费部分,不会影响申领养老金,也不会影响养老金金额。

如果社保费个人缴费部分延缴,对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延缴前的缴费情况核发养老保险待遇。待延期缴费实际缴纳到账后视同正常缴费重新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补发待遇差。

政策方面鼓励用人单位优先为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缴费。

5、疫情期间可以不去社保前台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手续吗?有其他方便的方式吗?

疫情期间使用 “不见面”方式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手续,APP方式进行远程认证,确实无法进行远程认证的。可将认证材料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各区社保经办机构、退休人员管理机构办理资格认证。

第四部分工伤保险待遇

1、疫情期间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的办理途径?

申领工伤保险待遇不受时间限制,如需申请待遇的,建议待疫情结束后到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待遇。

2、减免或延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且按规定减免或延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其参保职工在减免或延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即按照正常参保缴费状态办理。

政策依据:

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且按规定减免或延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职工在减免或延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3、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工伤保险待遇能否正常享受?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疫情期间对于领取工伤保险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

第五部分失业保险待遇

1、我符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需要如何申请?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续发失业保险金,无需个人提出申请。自2019年12月起符合条件的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于近期直接发放(补发)到位,失业人员按照规定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疫情期间可以不去社保前台办理领取失业待遇资格认证手续吗?会停发待遇吗?

疫情期间对于领取失业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失业待遇的发放。

3、我正在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现在从事非单位就业的灵活性就业岗位,会停发失业保险金吗?

失业人员从事非单位就业的灵活性就业岗位,不会停发失业保险金。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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