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关于:《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于 2020/12/25 09:30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生物制品批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如何落实新制修订《药品管理法》和《疫苗管理法》要求?

根据新制修订《药品管理法》和《疫苗管理法》,为规范生物制品批签发行为,保 证生物制品安全、有效,修订了《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一是全面规范批签发行为。强化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规范细化操作要求,明确批签发豁免的情形、批签发检验项目和频次要求,强化批签发工作中生产工艺偏差管理要求。  

二是全面厘清批签发主体责任。明确批签发职责分工和重大质量风险产品查处程序,明确批签发机构等药品专业技术机构职责,落实上市许可持有人主体责任。

三是全面加强批签发风险管理。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签发机构、核查中心等严格按照要求开展批签发过程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开展延伸检查。对于发现的质量问题、缺陷和风险及时进行调查评估,采取必要措施处理。

四是全面落实最严厉的问责。坚持利剑高悬,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和《疫苗管理法》有关处罚条款的具体情形,对违反《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处罚。

二、药品监管部门批签发管理事权如何进一步明确?

为强化生物制品批签发环节监管,明确监管事权划分,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在坚持属地监管原则的基础上,细化了药品监管部门在药品生产环节的监管事权,做到权责清晰,确保生物制品批签发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明确国家药监局主管全国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规定批签发品种范围、指定批签发机构、明确批签发工作要求,指导批签发工作的实施。

二是中检院组织制定生物制品批签发技术要求和考核细则,对拟承担批签发工作或者扩大批签发品种范围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能力评估和考核,对其他批签发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考核评估,协调批签发工作的实施。

三是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承担批签发过程中境外现场检查等工作。

四是经国家药监局指定的批签发机构负责批签发受理、资料审核、样品检验等工作,依法作出批签发决定。

五是坚持属地监管原则,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物制品批签发监督管理,承担生物制品批签发产品的现场检查,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生产或者进口的批签发产品的抽样工作,负责批签发过程质量风险和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协助批签发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三、如何申请批签发证明文件?

《药品管理法》与《疫苗管理法》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每批在销售前或者进口时,应当获取批签发证明文件。这既是该类生物制品销售前或进口时的法定程序,也是保障生物制品质量安全的必要手段。《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对批签发证明文件的签发条件、办理程序时限、现场检查要求等环节进行了规定。

一是规定了批签发申请的程序。申请人应当建立每个品种的批签发生产及检验记录摘要模板,待产品生产、检验完成后,按照申报资料要求,向相应属地批签发机构申请批签发并向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抽样机构提出抽样申请。批签发机构收到申请资料及样品后,根据不同情形,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受理、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于首次申请批签发的,还需按要求提前在批签发管理系统内登记建档。

二是规定了取得批签发证明文件的要求。按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在销售前或进口时,应当满足资料审核、样品检验,以及必要时现场检查的相关要求。另外,对于申请疫苗批签发的,还要求申请人提交生产过程中与疫苗质量管理相关的评估材料。

三是规定了时限和信息公开要求。按类别明确批签发工作时限,明确需要批签发延期的情形和程序,批签发工作所有时间都是以工作日计,申请人补正资料的时间、现场核实、现场检查和技术评估时间不计入期限。同时,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生物制品批签发信息平台,公布批签发相关信息,便利申请人查询审批进程。

四是规定了复审的内容。对于不予批签发的决定有异议的,规定了复审的程序,明确了复审的办理时限和不予复审的情形。对于复审维持原决定的,不再受理复审申请;对于复审改变原结论的,发给批签发证明文件。

四、批签发环节如何加强风险管理?

为贯彻《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风险管理的原则,守住药品质量安全的底线,《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措施,保障药品的质量安全。

一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明确批签发申请人的相关责任,对发生与生物制品质量有关的重大安全事件,依法报告并开展风险处置,确保风险得到及时控制。持有人应当立即对相关生物制品采取停止销售、召回、销毁等控制措施。强调生产过程中开展风险及偏差的评估、控制、验证、沟通、审核等质量管理活动,对已识别的风险及时采取有效风险控制措施。

二是加强监督检查。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根据风险管理原则,对批签发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质量风险的情况开展现场检查,进行技术评估。批签发机构严格按照要求开展批签发技术审查和样品检验工作,根据申请批签发品种的工艺及质量控制成熟度和既往批签发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三是强化风险处置。批签发机构在批签发过程中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发现存在的药品质量安全风险情况,提出风险控制建议。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重大质量风险情况,及时向批签发机构通报。通过检查发现确存在质量风险或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如责任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或不予批签发等。风险消除或整改完成后,采取控制措施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四是强化问责处置。规定批签发相关单位及人员未按规定作出批签发结论的,违反程序要求向申请人或第三方透露工作信息导致严重后果的,或者批签发过程中存在受贿行为的,未按规定进行现场检查的,分层级对违规和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理。 

五、如何优化生物制品进出口监管相关工作?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生物制品进出口管理,这次修订《办法》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充实监管措施。 

一是对于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进口时,为了提升通关效率,更好释放政策红利,申请进口批次的疫苗按照相关要求获取《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后,可作为产品合格的通关证明,不再出具检验报告书。

二是考虑到我国疫苗产业发展迅速、未来疫苗出口可能持续增加的现状,明确出口疫苗应符合进口国(地区)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并且可根据进口国(地区)的要求,按照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申请批签发,提前做好疫苗出口的政策保障。  三是明确了进口生物制品批签发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或风险隐患的处置措施。 

六、如何提升疫苗等生物制品供应保障能力? 

为进一步提升疫苗等生物制品供应保障能力,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在确保药品质量安全、有效的前提下,简化批签发流程,提升批签发整理效率。

一是对于国家疾病防控应急需要的生物制品,经国家药监局批准后,申请人可申请同步批签发。

二是在使用印制批签发证明性文件的同时,推出电子化批签发证明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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