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斑狼疮患者多数情况下可以生育,但需在病情稳定期并严格遵医嘱管理。生育可行性主要与疾病活动度、器官受累情况、药物调整及孕期监测等因素有关。
病情稳定6个月以上是生育的基础条件,活动期妊娠可能加重狼疮活动,需通过免疫抑制剂控制病情后评估。
若存在严重肺动脉高压、肾功能不全等终末器官损害,妊娠风险较高,需多学科团队评估后再决策。
妊娠前需替换羟氯喹等安全药物,停用甲氨蝶呤等致畸药物,调整方案需在孕前3-6个月完成。
妊娠期需加强抗SSA抗体筛查、胎儿心超监测,预防新生儿狼疮及子痫前期等并发症发生。
建议计划妊娠前进行风湿科与产科联合评估,孕期定期监测抗体水平与胎儿发育,分娩后需警惕病情复发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