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红斑狼疮患者在病情稳定期可以生育,但需严格遵循医生指导。生育可行性主要与疾病活动度、器官受累情况、用药调整及孕期监测等因素有关。
病情稳定6个月以上是生育的基本条件,急性活动期妊娠可能加重狼疮肾炎或血液系统损害,需通过免疫抑制剂控制病情后再评估。
严重肺动脉高压、重度心功能不全等终末器官损害患者禁止妊娠,肾脏受累者需评估24小时尿蛋白定量及肌酐清除率。
妊娠前需停用甲氨蝶呤、来氟米特等致畸药物,可换用羟氯喹、小剂量泼尼松等相对安全的免疫调节剂,具体方案由风湿科医生制定。
妊娠期需每月复查抗dsDNA抗体、补体水平,配合产科进行胎儿超声心动图监测,警惕子痫前期和胎儿心脏传导阻滞等并发症。
建议备孕前进行风湿免疫科与产科多学科会诊,孕期严格监测抗体水平与胎儿发育情况,分娩后需警惕病情复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