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功能不全通常按纽约心脏病学会标准分为四级,严重程度从轻到重依次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1、Ⅰ级:日常活动无限制,普通体力活动不引起明显气促或乏力,通常无须特殊治疗,建议定期随访。
2、Ⅱ级:轻度活动受限,休息时无症状,但中等体力活动会出现呼吸困难,需限制钠盐摄入并遵医嘱使用利尿剂。
3、Ⅲ级:明显活动受限,轻微活动即诱发症状,常伴有下肢水肿,需联合使用利尿剂、血管扩张剂及β受体阻滞剂。
4、Ⅳ级:静息状态下仍有症状,完全丧失活动能力,可能出现端坐呼吸,需住院进行强心治疗或评估心脏移植。
患者应避免过度劳累,严格限制每日液体摄入量,监测体重变化并及时就医调整治疗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