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性红斑狼疮妊娠过程中注意事项

发布于 2012/10/26 09:30

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的用药,很多都是对胎儿的生长发育可产生影响的,而且病情较为严重的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也不宜怀孕,因此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如果想怀孕应有很多注意。

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妊娠的条件无中枢神经系统、肾脏或心脏严重损害,病情处于缓解期达半年以上者,一般可以妊娠。非缓解期SLE患者容易出现流产、早产或死胎(发生率约30%),故应避孕。妊娠前3个月至妊娠期应用环磷酰胺、甲氨蝶呤、硫唑嘌呤者均可能影响胎儿的生长发育,故必须停用以上药物至少3个月方能妊娠。

过去曾将系统性红斑狼疮作为妊娠禁忌,但目前多数学者认为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可以妊娠,条件是:①病情控制1年以上。②系统性红斑狼疮病情属于缓解期,患者仍在服用泼尼松,仅为5~15mg/d,无系统性红斑狼疮活动表现。③如已伴有狼疮性

肾炎,肾脏已被疾病累及,应待肾功能及所有活动期指标得到理想控制后2年,且无其他器官严重病变时再考虑怀孕产后避免哺乳。如果妊娠,要注意观察有无新发皮损、系统有无损害,定期复查血、尿常规和免疫学指标。

系统性红斑狼疮妊娠过程注意妊娠可诱发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活动,特别在妊娠早期和产后6周。有习惯性流产病史或抗磷脂抗体阳性者,妊娠时应服低剂量阿司匹林(50mg/d);小剂量糖皮质激素(如泼尼松20-30mg/d)通过胎盘时被灭活(地塞米松租倍他米松除外),不会对胎儿有害,妊娠及产后1个月内可按病情需要给予糖皮质激素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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