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湿性心脏病女性妊娠后应如何处理
发布于 2013/01/08 10:00
发布于 2013/01/08 10:00
患有风湿性心脏病的女性是否适宜妊娠取决于心脏病变的轻重程度,心功能的代偿状态以及有无并发症等,若心脏病变较轻,心功能在Ⅱ级以下,无心力衰竭史,也无并发症存在者,可以妊娠,但妊娠期应定期进行随访,出现特殊情况应及时予以处理措施。
1、禁忌患者妊娠超3个月酌情处理:不宜妊娠的孕妇,若妊娠尚在3个月内,应劝其做人工流产以终止妊娠;若妊娠已超过3个月,则应按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2、心力衰竭时视病情采取措施:风湿性心脏病孕妇,在3个月内已发生过心力衰竭,如一般情况尚可,应在医生密切观察下,积极防治心衰,直到分娩,估计继续妊娠危险性较大时,则以终止妊娠为宜。
3、出现并发症终止妊娠:如妊娠期间发生肺水肿或心力衰竭等并发症时,则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迅速控制和施行中断妊娠的手术。
风湿性心脏患者病情较重,心功能在Ⅲ级以上,既往有心力衰竭病史,年龄在35岁以上,风湿仍在活动或并发心律失常等各种并发症时,应尽量避免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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