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如实告知就是寿险拒赔理由?

发布于 2012/03/15 13:40

“信不信由你,我代理的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中,有近90%的理赔纠纷是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的案件。”省城某律师事务所杨律师如是说。

“未如实告知”常被当作寿险拒赔理由

保险事故发生后,一些保险公司不按合同约定,以“未如实告知”为理由拒绝寿险投保人索赔的事件时有发生。

稀里糊涂投保

2007年7月,太平洋人寿新绛营业部业务员孙红义等3人在销售保险时,向村民们宣传太平洋人寿如意安康重大疾病保险的好处,称这个保险当月停售,只要在保单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其他事情由他们来办,只要是条款中有的病,“保几赔几”。

于是,路庆庆的丈夫张丽宾拿出家里仅有的2000多元为妻子购买了疾病保险。保险期从2007年7月22日零时起至2045年7月21日24时止。投保份数为16份,保险金额为16万元。

许多被保险人和路庆庆一样,同学或朋友在做保险工作,他们往往在没有详细了解保险内容和要求的情况下掏钱投保。在记者的随机采访中,多数人说不清保单中有哪些条款约束着合同双方,甚至还有人根本不清楚保了哪些内容。

患病后遭拒赔

第二年,路庆庆在省人民医院被诊断为“系统性红斑狼疮”,经打听,这种病正好属于双方所签保险合同中约定的30种疾病之一。但路庆庆以患系统性红斑狼疮住院治疗为由提出理赔申请后,太平洋人寿运城支公司却以“因被保险人投保前就已经确诊为系统性红斑狼疮,投保前未如实告之”为由拒赔解约。

路庆庆事后说,做梦也没有想到,业务员承诺的“是病就保”竟然成了空话。她觉得,业务员并没有询问她的健康状况,也没有让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上的书面询问,属于保险公司放弃了《保险法》赋予的“可以就被保险人有关情况询问的权利”。

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所谓的“未如实告知”已成为人寿保险中的“陷阱”如影随形。有的保险公司甚至在投保单的投保人声明栏中注有:“……投保单所填各项及被保险人健康告知均属事实……如有隐瞒或日后发现与事实不符,即使保单签发,贵公司可依法解除本保险契约,不负任何赔付责任。”

“如实告知”很重要

“购买重大疾病保险时,消费者一定要如实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这是重大疾病保险的理赔的前提。”保险专家提醒消费者。

从路庆庆的案例可以看到,一些保险代理人为了追求业绩,不惜串通甚至唆使客户“不如实告知”,一旦查出,保险公司必然拒赔,甚至可能涉及刑事案件,只会损害投保人自己的利益。

尽管如实告之这一保险的基本原则被强调了多年,但投保人因未如实告之而被拒赔的事件还是屡有发生。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投保人不仅自己有责任向保险公司如实告之健康状况,也要从道义上督促保险代理人把好这一关。

“如实告之”考验多重底线

《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同时还规定,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失。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也意味着,保险公司必须承担一定的风险责任,而化解此类风险,唯一的方法就是要把好投保人的严进关,而这正是提高客户质量、促进行业正规发展的极佳途径。本报记者贺红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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